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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12-21 12:37: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闵正兵

  (2018年6月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去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再次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全程进行监督。在刑事立案阶段,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使应当立案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出诉讼程序;在刑事侦查阶段,通过纠正违法、纠正漏捕等方式,规范侦查活动;在刑事审判阶段,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的,主要以提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同时监督纠正审判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在刑事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活动,以及死刑执行、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申诉阶段,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或对下一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经审查、复查认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的,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和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切实提升监督实效。特别是2017年,监督工作有了大幅度进步。全年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6件30人,同比增加225%;监督撤案10件38人(上一年为0件0人);纠正漏捕20人(上一年为1人);追诉漏犯43人,同比增加186.7%;提起抗诉25件,同比增加150%;建议再审28件(含刑事申诉阶段12件),同比增加58.5%;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情形13件,同比增加62.5%。今年1~5月份的监督数据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我们主要从六个方面抓好这项工作:

  第一,强化监督意识,坚持正确方向。长期以来,出于和侦查、审判等机关合作关系的考虑,检察人员普遍存在“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监督”的意识,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不够。对此我们解释为苏州法治环境好,干部素质高,不规范司法现象少,因此可监督的案件少,这实际上是为自身的履责不力找借口。去年初,我们对苏州检察工作方向进行了重新审视和定位,明确法律监督的目的是帮助监督对象解决不认真履职,以及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执法问题,与监督对象的目标追求是一致的,监督就不能怕得罪人,要通过监督提升刑事诉讼规范化,促进公正司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群众法治获得感,体现检察机关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在这一理念引领之下,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敢于监督的意识,突出法律监督特别是刑事诉讼监督作为检察工作主责主业的地位。同时,强调以解决问题、追求效果为根本目的,在监督中不单纯追求数量,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使监督工作得到监督对象的接受和欢迎。

  第二,规范监督流程,实施精细审查。

  一方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流程设计,确保监督无遗漏。

  在立案和侦查监督中,梳理可能涉及到的监督点,制作《监督事项审查表》嵌入审捕文书之中,承办人用打勾的方式在表格中标注;在监督案件办结后,填写《监督案件评估表》,记录监督案件的名称、来源、监督依据及理由、反馈和整改情况、监督的效果及不足之处,实现监督内容全覆盖、监督活动全程留痕。按照高检院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要求,规范重大监督案件的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跟踪反馈环节,相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新相农公司控告公安派出所违法查封案,成为全省第一起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案件。

  另一方面,加强对个案的精细审查,做到察微析疑,不枉不纵。

  坚持独立、全面审查理念,加强证据复核,对诉讼环节存在的问题不放任、不回避、不护短,充分发挥防错纠错作用。去年以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追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3人,其中李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已被苏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在办理林某某危险驾驶二审案件中,发现上诉人签名系伪造等6处明显违法行为,依法向昆山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昆山市公安局书面回函表示将全面整改,并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追究程序;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孔某刑事申诉案件,通过走访脑科医学专家,认定原案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存在错误,经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判决。

  第三,开展专项活动,突出监督重点。全市检察机关以高检院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配合苏州“263”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刑事诉讼活动开展专项监督。针对环食药行政执法环节存在的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市检察院牵头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环食药案件102件152人,同比增长12倍多,名列全省第一。倍受瞩目的“外地垃圾倾倒太湖西山案”被评为最高检“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挂牌督办案件”;“外地垃圾倾倒长江口案”通过缜密的审查取证,最终认定的垃圾数量由移送审查时的3700余吨增加至3.5万余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清查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专项监督活动,深入排查全市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及社区矫正中的安全隐患,及时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开展财产刑执行“回头看”专项监督活动,2017年共向法院移送财产刑执行案件线索105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检察建议书103份,有效地提高了财产刑执行的结案率。

  第四,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机制。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我们着力解决监督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监督手段不够多等问题。一方面,积极拓宽监督线索来源。从互联网舆情中获取监督线索,如“太湖西山垃圾倾倒案”舆情发生后,吴中区检察院第一时间监测到监督线索,通过无人机航拍确认环境破坏范围和程度,及时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案件;建立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互移送各自工作中发现的立案监督、公益诉讼等线索,形成“三大监督”合力;依托“苏州检察发布”等新媒体加强监督工作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线索。另一方面,不断丰富监督方式方法。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司关系。张家港市检察院与公安局会签《关于深化驻公安警署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开通了公安警务平台通道,派驻检察官全面掌握公安接处警、受案、立案、强制措施、撤案等情况;工业园区检察院与各派出所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与公安机关就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方向、证据提取、警察出庭听庭等建立长期沟通机制;张家港、太仓、吴江等检察院分别在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通过现场监督执法、联合开展调查,监督立案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执行监督环节,与公安、法院建立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协作机制,明确交付执行主体和协助执行主体,细化和规范交付执行流程,强化执行程序监督和风险管控。

  第五,指导规范司法,推动解决问题。我们注重从源头上着手,帮助被监督对象杜绝司法不规范问题。一是引导侦查提高办案质量。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戈某某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系列案件”、“昆山427楼房倒坍事故”、中央领导关注的“明天系”案件等一系列重大敏感案件,对公安机关案件取证、后续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的通知》,2017年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256件,在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搜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保障了侦查活动规范进行。二是检察建议督促解决问题。针对DNA鉴定中存在的“检材提取记录缺失”、“鉴定对象与送检检材、样本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向苏州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引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办理中刑事技术鉴定证据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确保了证据鉴定的权威性;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对“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公共道路认定不一的问题,从小区封闭程度、物业管理状况等方面明确小区道路性质,统一了法律适用。三是加强指导确保司法规范。与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等六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工作办法》,有效指导侦查机关规范办案;与中级法院、公安局会签《关于规范制作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的指导意见》,明确“发破案经过”应全面、客观地体现侦查过程、侦查思路及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线索、证据、事实情况等,同时对讯(询)问时间、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等进行了规范。我们还将编纂的《证据审查百问》提供给市公安局,由其下发全市公安法制部门和执法办案单位,在侦查阶段就按照审查起诉标准进行证据审查,最大限度减少不规范司法行为。

  第六,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监督能力。作为监督机关,必须在自身业务上过硬,才能让监督者服气。我们切实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能力。一是培训练兵强素质。结合刑事诉讼监督特点,采取业务培训、练兵竞赛、小课堂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检察人员证据审查、调研分析、发现线索等能力。侦监部门定期开展法学沙龙,围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纠正漏捕”等实务课题开展讨论;公诉部门在全市公诉人考试和竞赛中,将审查发现侦查、审判机关违法情形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二是案例指导明标准。公诉部门以“公诉新时空”网站为载体,共发布类案指导、疑难问题解析等40余期,每半年对全市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及再审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一线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发布的“燕某故意伤害抗诉案”,“晁某某等人盗窃抗诉案”等案例,对指导抗诉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三是改革创新增效能。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在两级检察机关成立“重大违法事项监督”、“专项监督”等专司刑事诉讼监督的办案组织和岗位,配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办案模式,实现监督工作专业化办理。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实现监督信息公开,2017年度检务透明度指数位居全国第四。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行智能语音转换系统、“网上电子卷宗审查为主”的“单轨制”办案模式、检察官绩效考核软件、执检智能机器人等,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全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和自身能力的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妥善解决。

  一是监督理念仍需不断改进。从监督者角度看,部分检察人员受传统司法理念和办案习惯的影响,仍然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开展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影响了监督工作成效;从监督对象角度看,一些监督对象对监督机制的心理认可度不够,出于办案和考核的功利考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持不合作或排斥的态度,使监督工作面临较大的阻力。

  二是监督的手段、方式、力度有所欠缺。首先是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仍然比较狭窄。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联系,群众控告申诉及社会舆情中发现监督线索,并不掌握司法活动全部信息,因而线索来源有限。其次是监督工作模式还比较单一,依赖审阅案卷、摸底排查、走访调查等常规手段多,信息化监督方式虽然作了探索,但还没有得到普及。再次是监督刚性不足,停留在“一般建议”和“通知纠正”的层面,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三是类案监督还有待加强。尽管强调监督工作要追求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思维习惯和“案多人少”的压力,更多地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对如何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经分析汇总后对某一类案件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从而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和社会管理完善,这方面的思考和举措还不多。

  四是监督能力存在不足。检察办案队伍年龄偏轻,存在办案经验缺乏、就案办案、对案外因素审查不扎实等问题。在某些专业案件监督方面比较薄弱,如对食品药品类案件逮捕证明标准的把握,以及引导侦查取证能力都有欠缺,导致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办理的食品药品类监督案件偏少。在审判监督中,少数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反映出监督能力的欠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期,高检院、省检察院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我们将深入思考和探索,围绕“让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新时代刑事诉讼监督。

  一是强化监督职责,构建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积极关系。增强检察自信,深刻认识到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从而克服“重配合轻监督”等思想认识。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树立起统一的执法司法理念,明确与监督对象有着共同价值追求,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不同监督方式,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体现监督的社会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切实提高监督质量。在加强监督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在立案监督方面,把握诉得出、判得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加强对侦查懈怠现象的监督,用审判的标准加强证据审查,健全证据收集指引,完善个案侦查介入制度,防止案件久拖不结、遗漏罪行或“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在审判监督中,重点解决不敢抗、不愿抗、不善抗、不当抗的问题;刑事执行监督把罪犯改造效果监督作为关键,下一步将联合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并出台举措。

  三是积极开展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同时保障程序公正、办案规范,确保案件质量。深入开展对电信网络诈骗、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地下赌博、套路贷犯罪的专项监督,完善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取证指引。推动开展类案监督,对一段时期的一类案件、一个领域或整体司法工作中反映的执法司法问题,进行调研分析,以情况通报、检察建议等方式,向监督对象反馈。

  四是深化信息化技术在监督中的应用。加快推进政法平台三期建设,全面整合公检法司办案大数据,实现平台共建、通道共用、信息共享,有效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我们将在政法平台中设置相关程序,对“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后30天未提捕、一年未移诉案件”的情形,从几万件案件中实现自动筛选和显示,同时建立“同一办案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办案冲突”、“公检法单位与特定律师办理案件的匹配度”等智能分析模块,精准发现和监督办案中的不规范行为。

  五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监督本领。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重自强”要求,切实加强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促进监督能力不断提升。组织检察人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和宪法精神,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加强专业培训、岗位练兵和精英人才培养,虚心向监督对象学习,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打造“善于监督”的过硬本领。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诉讼监督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工作置于党委、人大、其他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大力推进检务公开,确保自身监督权力规范行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为契机,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此次主任会议审议的意见,继续探索落实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苏州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