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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7-01-04 16:14:00  来源:

   一、主要职责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四)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六)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批捕;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七)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八)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十)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三)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细则和规定,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任等工作;协助人大、政协机关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受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和转交的案件,做好答复工作;检查、指导、考核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十九)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 

  (二十)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院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院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 

  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审核,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贯彻落实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完成并督促检查下级检察机关落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事项,及时反馈办理、处理情况;负责机关秘书事务、文件印制与管理、机要通信工作;负责机要文电处理、传真通信、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检察院的相关业务;报刊征订工作;检察建议的归口管理。 

  保留政治部,管理和协调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的工作。 

  (二)干部处(挂离退休干部处、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 

  协同市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负责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检察官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院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职工招录、考核、任免、调配、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院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件的制作和管理;市院、区院干警职工出国政审,市院干警职工出国护照管理;完成市院机关工作人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两级院领导班子及市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两级院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申报工作;机构人员信息系统、政治工作统计系统、公安登记备案人员管理系统等的维护管理工作;援藏援疆工作,东西部、苏南苏北检察机关干部结对挂钩锻炼工作;市院干警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政治部日常事务和文字材料的审核工作;承办全市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宣传处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本院检察刊物及宣传报道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文化建设及检察文联工作;涉检舆情的监测及处置;全市创新奖的评定及创优工作的考核。 

  (四)干部教育培训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包括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及拟任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检察官职务及等级晋升培训、各类专项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高学历教育培训;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完成各类送训任务;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评审、动态管理工作;组织检察人员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司法考试及培训。 

  (五)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指导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的指导;参与“平安苏州”建设、维护稳定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的惩治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六)公诉一处 

  主要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指导上述范围的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侦查活动监督;指导对人民法院上述案件范围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承办上述范围的由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相关范围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案件的收发、统计、报表的制作,研究相关范围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制定有关规定。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死刑实行临场监督。 

  (七)公诉二处 

  主要负责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综合庭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案件。指导上述范围的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承办上述范围的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本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相关范围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相关范围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制定有关规定;负责案件的收发、统计、报表的制作、相关工作的上传下达以及公诉信息材料的编辑、撰写等工作。 

  (八)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综合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三个内设机构,分别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综合处:制定、落实全市反贪工作中的规范性制度和文件,负责全市反贪业务各项报表统计、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反贪部门的侦查业务研究、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全市反贪办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负责对基层院重大、疑难、复杂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业务指导工作;拟定本局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报告、通知等综合性文件,起草、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局各项内务管理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院、本院、局领导和局务会的各种指示和决定,并进行检查或督办;负责管理本局的文书档案、收发文件、电传、信函、报刊等综合性事物;负责会务组织、工作接待、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承办下级院的有关请示、报告和协助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事务;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初查贪污贿赂举报线索。 

  (九)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管理全市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线索,提出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查处重点;根据侦查指挥中心的命令,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组织查办全市性和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协调落实侦查指挥中心关于提办、交办、督办和参办案件的决定;根据侦查指挥中心的决定,确定、组织挂牌案件的督办;承办协查案件;协调跨地区办案协作;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的备案、审查、通缉、边控等工作;管理全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才库;负责侦查信息平台的建立和查询;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反渎职侵权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参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探索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衔接机制,建立全市反渎职侵权联席会议制度。 

   综合处、侦查处两个内设机构,分别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反渎职侵权局综合处:掌握全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情况,负责起草各类文稿、统计分析及外地来苏办案的协查;管理反渎职侵权局的各种侦查装备、器材及查处的赃款赃物,承办反渎职侵权局的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对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请示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2.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负责侦查县处级干部渎职侵权犯罪要案、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本院认为需要直接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十一)监所检察处[挂“驻监(所)检察室”牌子] 

  指导监督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指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工作,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活动合法性和执行超期羁押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和督办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案件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精神病人犯罪后强制治疗期间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的派驻检查。 

  (十二)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市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做好不受理、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在自愿前提下做好和解息诉工作;对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犯罪线索进行初查,移送相关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结合办案,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 

  (十三)控告申诉检察处(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协助检察长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并按照批办意见落实查报结果;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控告、举报、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关疑难问题的请示;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告急访和信访老户;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创建工作;研究制定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有关规定;检察调控中心(12309民生服务热线、控申在线接待中心、刑事被害人救助、风险评估预警、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延伸法律触角)工作;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刑事申诉案件抗诉,高检院明确由控申部门出庭。 

  (十四)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院介入本地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为有关方面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和改进意见;统一管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统一负责本院预防工作社会联系;负责全市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负责本院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职能;行贿档案查询职能深化;法制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前瞻性社会管理法制调查、研判。 

  (十五)检察技术处 

  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参与管理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承担本院交办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委托案件的勘验、鉴定、文证审查和复核鉴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通讯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技术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承担本院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十六)信息处 

  负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编制技术、信息化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检察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协同相关部门管理本院检察专线网网站、因特网网站;负责本院及指导全市电子检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全市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部署推广和运维管理;配合做好信息化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探索研究网络犯罪和电子取证的新动向,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十七)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本市检察工作的相关细则、规定;研究检察工作应用理论;围绕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对征求本院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地方司法政策意见;调查研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组织、参与检察机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编发《苏州检察》,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八)行政装备处 

  指导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分配和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地方财政补助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指导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院属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购置和分配各种装备物资;承担本院机关财务管理、房地产管理、暂扣涉案赃款、赃物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环境秩序管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十九)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市监督员,开展“七种情形”的监督告知;修订完善本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机制,定期制订工作计划;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任等工作;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编辑送阅《苏州检察工作通报》;协助人大、政协机关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受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和转交的案件,做好答复工作;协调、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负责持证人大代表视察、约见的安排;检察指导、考核基层院联络工作。 

  (二十)案件监督管理处 

  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负责管理、开具有关法律文书;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案件监督管理事项;负责对下级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一)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本院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以及其他监察对象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院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以及其他监察对象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本院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干警廉政档案的具体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基层院建设开展巡视工作;建立一案三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谈话制度、远程网上督察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平台等对办案工作的监管制度;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检查,负责兼职纪检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开展检务效能监察工作;聘请检风监督员,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督;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十二)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参与执行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传唤、搜查、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保护犯罪案件的现场、提解押送和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上、闹访情况;管理或协调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2016年苏州市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按照市委和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争当全国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排头兵为目标、以法治建设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苏州检察工作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为苏州争当“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将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更加自觉融入全市工作大局,谋求苏州检察工作新局面。紧紧围绕苏州深化改革、结构转型、城乡一体、生态环保、“创客行动”等决策部署,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惩治非法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独特作用,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审慎对待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二是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整体新提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突出加大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全市发展大局稳定。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针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继续探索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是继续深化检察改革试点,增创苏州检察工作发展新优势。坚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稳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任务。着力提高办案证据标准,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发挥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让律师在苏州检察改革中进一步知情、发声、有为。强化“智慧检务保障”思维,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以电子检务工程为依托,大力加强检务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 

  四是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打造廉洁公正规范司法新形象。坚持以党建带队建,继续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干警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持续聚焦解决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方向,积极探索分类管理模式下教育培训工作的体系、模式和方法,打牢公正司法的根基。持续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更好地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关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预算收支编制说明及情况 

    

  一、2016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各项检察工作要求。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和重点支出的需要,又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坚持厉行节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预算决策机制,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2016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2016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和预算公开奠定扎实的基础。一是厉行节约,从严编制预算;二是做好预算编报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严格执行苏州市预算管理办法,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四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五是加强对单位预算收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六是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016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的编报原则 

  1、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过程必须以社会发展和实现政府职能为依据,预算结果和客观实际尽可能相吻合。 

  3、完整性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必须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 

  4、平衡性原则。部门预算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支出”的原则,根据财务规定,统筹安排安排资金,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5、重要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应体现保基本运转、保重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2016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收入科目  

    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指苏州市财政在部门预算和市立项目中安排的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内拨款共计7393.13万元。 

  (三)支出科目,  

    1.公共安全支出,指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人员工资、单位日常运转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和设备购置等工作的支出5849.59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市人民检察院离退人员的支出827.09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主要用于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716.45万元。  

      (四)收支内容  

    2016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总预算收入7393.1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7393.13万元;支出总预算7393.13万元,包括基本支出6025.51万元、部门经常性项目支出1367.62万元,其中“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的预算支出347.20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5.2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车辆的更新以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50万兀,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会议费支出7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剧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支出9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2016年“三公”经费与上年相比减少215万元,减幅为53.72%。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