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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简章
2021-07-05 10:07:00  来源: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125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招聘规程〉的通知》(苏人保事〔201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招聘岗位为驾驶员3名。(岗位简介表见附件)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苏州市区户籍;

  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4. 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

  5. 专业:专业不限;

  6. 其他:详见岗位简介表;

  7.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各种疾病。

  四、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驾驶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7月13日至7月15日,联系电话:69828882。

  2.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本次招聘不接受现场报名。报考人员请填写《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报名表》(见附件),并准备以下材料电子档(扫描或照片):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及学信网学历认证)、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驾驶证,将上述报名材料打包后,以邮件形式于2021年7月15日24:00之前发送到zrc@jcy.suzhou.gov.cn(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邮件标题按照“驾驶员+姓名”的形式命名。单位初审后,报名结果将以短信形式通知考生本人。资格复审安排在面试前,请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参加复审,具体另行通知。

  (二)考试

  1.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笔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交通法规。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详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2. 笔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驾驶技能测试。驾驶技能测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驾驶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详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3.在笔试、驾驶技能测试成绩均合格者中,根据笔试、驾驶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总成绩=笔试X30%+驾驶技能测试X40%+面试X30%。具体面试形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详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须提前14天申领“苏康码”(报名后即可申领),考试当天“苏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驾驶技能测试和面试。具体要求详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上告知暨考生承诺书》。

  4.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体检与政审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

  3.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四)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录用。被录用的人员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五、用工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3.新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起始岗位年薪等级按照《岗位简介表》明确的相应招聘岗位年薪等级执行;

  4.用工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苏州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合同,本单位将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六、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69828907

  本简章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docx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报名表.doc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30日

 

 

  苏州市2021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确保苏州市2021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备考及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告知如下,请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知悉、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考生报名成功后,应及时申领苏康码(考前至少14天),并每日进行健康申报。考生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备考期间不得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注意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等卫生防护。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应及时就医,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二、考试当天入场时,考生应提前准备好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并出示“苏康码”。“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考生,可入场参加考试。考生应服从考试现场防疫管理,并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N95口罩,除身份核验环节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考生不能提前进入考点熟悉情况,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点,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失去参加考试资格的,责任自负。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须主动报告相关情况,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服从相关安排,否则不能入场参加考试:

  1.考试前14天内来自或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或直辖市的区)范围内低风险区域的考生,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近期有国(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或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已满14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14天居家观察期的,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观察期第3天、第14天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因患感冒等非新冠肺炎疾病有发烧(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考生,考试当天如症状未消失,除须本人“苏康码”为绿码外,还须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服从安排在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并配合相应疫情防控安排,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现场出示本人当日“苏康码”绿码的;

  2.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

  3.近期有国(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或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未满14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14天居家观察期的;或虽已满集中隔离期及居家观察期,但不能全部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观察期第3天、第14天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考试当天本人“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37.3℃,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或有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医务人员进行体温复测和排查流行病学史,并配合转移到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应服从安排至发热门诊就医检测。

  考生因发热等异常情况需要接受体温复测、排查流行病学史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五、考生应仔细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防疫要求,并打印并签署《苏州市2021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考生应诚信申报相关信息,如有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排查、隔离、送诊等情形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考生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我市防控最新要求,考前如有新的调整和新的要求,将另行告知。

       附件:苏州市2021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doc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30日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