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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张杰代表建议的情况报告
2021-12-10 16:00: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市委政法委:

  张杰代表的意见建议收悉。市检察院对该意见充分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案卷文书的跨部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张杰代表提出,目前在公检法各部门内部,特别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内部,已基本完成了案卷文书的电子化管理,但公检法跨部门之间,以及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文书时,仍有工作效率受限于纸质文书的情况。他建议,建立各部门之间的案卷电子化流转制度,依网络加密技术建立跨部门且向律师适度开放权限的统一案卷电子化管理系统。

  对于该问题,全市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于2012年已经研发部署了“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开始执行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步传输办案的各单位。2018年,“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已经更新到3.0版本,覆盖的单位包括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实行电子案卷(主要是刑事案件)全程网上流转。2013年,全国检察系统全部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苏州市检察机关办案实行电子化办案,全程留痕。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结后,全部以电子卷宗的方式移送至法院,并随案移送纸质卷宗。为了方便律师阅卷,苏州两级检察院于2011年就开始提供律师电脑阅卷,大大减轻了律师阅卷拍照、复印的繁琐。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始对律师阅卷提供刻录电子光盘,一直使用至今。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姑苏区检察院探索试点律师远程阅卷的基础上,加强与市司法局、市律协协作,在全市推行律师远程阅卷工作,并积极适应沪苏同城化需要,探索对接上海实现沪苏律师远程阅卷。

  二、关于加强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

  张杰代表提出,由于案多人少、系统技术等实际情况,目前公开渠道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起到及时、充分公开案件流程性信息的作用。他建议,建立或进一步完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公开渠道,提升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可探索将信息公开与电子送达相结合,以提升办案质效。

  对于该问题,苏州市检察院于2014年制定了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意见之后,全市两级院全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多年来在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开展的的全国检察机关检务透明度评测中始终位于前列。目前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渠道有:一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2013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对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法律文书都开始在最高检法律文书公开网进行公开。2019年9月,数据库合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法律文书等数据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相关案件信息辩护人、当事人都可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二是通过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查询。2014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官网主页设立为民服务中心,将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法律文书等案件数据建立链接,方便辩护人、当事人查询相关案件情况。三是“苏州检察发布”微信公众号提供查询服务。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苏州检察发布”2014年即在页面底栏开设检务公开专栏,内设“刑事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查询”等服务子栏目。查询刑事案件程序性信息,可以点开相应栏目,输入嫌疑人18位身份证号码,即可实时查询到案件办理情况。上述查询渠道,检察机关专人负责,内外数据交换,每日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此外,为了更好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7年开始,“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对案件各个环节进行实时推送,将案件程序性信息实时发送到辩护人手机。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借助信息化支撑推动检察环节案件程序性信息即时性推送。

  三、关于检察人员与律师“互评”

  张杰代表提出,律师与公检法办案人员,仅与法官有一定的评价监督机制,且是单向的,例如制式的案件监督卡、部分案件的法官办案情况电话回访等,缺乏律师与公检法各部门办案人员高效、双向的评价机制。他建议,相关部门开通线上线下结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与律师的个案评价渠道,以线上平台飘窗、弹屏、扫码等方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承办律师和公检法人员进行自动提示,方便双方进行互评或填写意见建议,并将评价意见匿名化处理后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为更好落实刑诉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两高三部人大法工委通过各自或联合形式,就辩护与代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或规定。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承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申诉或控告的受理和办理工作。苏州市检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检律互动,通过检察开放日、律师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律师意见建议。为深化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原有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基础上,拟增设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联系卡,对权利是否得以保障,以及司法作风、廉洁情况征询意见反馈,在案管部门首次接待辩护律师时发放,待案件办结时,由律师寄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或电子邮件寄送。对反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苏州检察发布”、官网等平台设置专门渠道进行征询反馈。

  四、关于加强共同体内部人员流动,畅通职业互通渠道,探索从资深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常态机制

  张杰代表提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世界各国的常见做法,全国各层级法院也已遴选了部分优秀律师担任法官,但由于遴选次数、名额、条件等限制,实际上遴选律师十分有限。他建议,以“区分接纳中、高端人才”“不占员额”为前提,探索创新遴选制度。

  2019年,江苏省面向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拔12名法官、检察官。在省检察院统一部署下,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了金融领域犯罪检察岗位1个名额,但因报名人数未达开考要求而被取消。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内,编制允许的范围内,畅通职业渠道,探索工作机制,以吸引更多优秀、资深的律师加入检察队伍。一是继续深化公开招录优秀人才制度。根据省委和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开展江苏省考公务员计划申报、全省统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计划申报及公开招录等工作。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欢迎有志于投身检察工作的律师报名,通过公开招录、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优秀青年律师进入检察队伍,进一步畅通人才成长发展渠道。二是积极稳妥探索聘任制公务员模式。积极与上级院、同级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参照青海、上海、深圳等省市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精神,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具体而言,可以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为由,探索以合设立聘任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系列规范招聘流程,弥补高层次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从事具体专门检察业务。三是深化实习律师担任实习检察官助理试点制度。在原有制度试点的基础上,深入吸取经验教训,向上级院建议进一步拓展实习律师的条件和范围,明确实习律师担任实习检察官助理的职权清单和期限,明确相关实习经费保障,强化实习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回避制度等,必须争取纳入国家层面立法或中央司法改革政策,以保障该项制度顺利健康进行,解决实习律师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编辑:管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