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朱某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
2017-09-18 11:26:00  来源:

  199892,曹某持从一张纸上撕下的一小条“借条”向原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斜塘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归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期间,因曹某流露出怕原件丢失之意,斜塘法庭将原件退回曹某,以复印件在案佐证附卷。因朱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于1998105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原吴县市人民法院处理。朱某不服上诉。1998121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平江区人民法院管辖。19981223曹某原委托代理人王某将该内容为“今收曹某债券贰拾捌万元整办厂,借三年。收投资人朱某 九四、十、八”的一小条“借条”,送苏州市公安局鉴定。鉴定要求为“签名是否为朱某所写”。一周后,曹某领回“借条”原件,鉴定结论为:“朱某九四、十、八”为朱某笔迹的鉴定书。199915曹某向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石路派出所报案称当天其一只皮夹子在本市八面风商厦不见了,内有借条、合作协议,钱没有,“借条”原件被窃。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曹某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和公安鉴定书。同时提交了陈某、孙某和赵某三人的证言,证明看见曹某在本市钱万里桥给朱某国库券。庭审中,曹某承认借款金额、借期等内容为其所书写。朱某辩称该“借条”系曹某截取有其署名的书信添加内容而成,要求法院对“借条”原件作鉴定;并举证本案主要证人陈洪发所在企业的出勤表及出示1994108气象资料证据,证明证人陈某当时不在场,印证证人证词不实。

  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起诉。曹某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曹某在起诉时出示过“借条”原件,该原件经公安部门鉴定是被告签名。证人中有一人不在现场及被告提出质疑均不足否认借贷关系的成立。判决朱某归还曹某28万元及逾期利息。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陈某、孙某和赵某三人均承认原证词系受曹某要求帮忙向法院作的假证,没有该事实的存在。陈某称19981230日,曹某找他讲包被偷,原始凭证正好在包里,所以要他帮忙作假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125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再审后认定曹某与朱某之间存有借贷关系的依据不足,曹某的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要求原审被告朱某归还借款28万元及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当事人又指使证人作伪证,造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完全采纳了抗诉意见,使得该案得到了纠正。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利用向法院提供假证进行恶意诉讼。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该案的抗诉经过、法院再审情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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