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2017-09-18 11:29:00  来源:

  傅某、陈某、徐某、吕某、朱某是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隐名股东,傅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机械公司因欠债涉讼,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被法院整体拍卖,执行完毕后尚有600余万元因登记股东无法查实而留存法院。该公司另还存在数百万元债务。后傅某、陈某、徐某、吕某、朱某以其是机械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索要拍卖余款未果,陈某、徐某、吕某、朱某即将出资款转为借款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均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夏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机械公司归还借款78万元、利息65.8万元,当日机械公司与夏某达成支付143.8万元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朱某等人以及机械公司另一债权人顾某以傅某与夏某虚构借款事实、该民间借贷案为虚假诉讼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

  吴中区检察院受理后,至法院、工商、国土、税务、银行以及与机械公司有经济往来、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单位,调取、查询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傅某、朱某以及案外人顾某、吴某等人详细询问,掌握了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土地房屋买卖、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发现在夏某起诉前不久,傅某等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最终核对核实时,并未提出夏某对公司的债权,夏某在机械公司被拍卖处理债务前也从未向该公司主张过债权。后再根据机械公司财产被拍卖后傅某不再掌控公司公章等细节,对傅某出具给夏某的《承诺书》和傅某写在有公司公章的彩色图片上空白处的《借条》的落款印文与字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确定为先盖印后形成字迹。通过对所有证据进行系统审查、核实和甄别,最终确定原审原告夏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给付机械公司借款事实、双方债权债务是虚假的,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为虚构。吴中区检察院对夏某与机械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调解案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原审法院经再审,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外围着手,认真分析核心证据,利用优势间接证据,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证明规则的基础上,认定原审核心证据的虚假性,从而确定原审民事诉讼为虚假诉讼,是在“零陈述”下经过攻坚克难纠正虚假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净化司法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