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太仓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
2017-11-06 16:15:00  来源:

  太仓市某市政工程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主要从事筑路、造桥、筑水泥场面等工作,其法人代表为陶某。2013年初,市政公司及陶某因资金周转问题,以该公司及其个人名义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9万元。201389月份,陈某因其兄要造房子,急需用钱为由,向陶某及市政公司提出归还借款。陶某先前称没有钱,后来听说经济问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就去找到陈某等人商量,称其在法院还有其他诉讼,想要钱的话就在借条上多写点金额,到时拿了钱就把19万元还给陈某,另外还给3万元利息。在利益的驱动下,陈某同意了。双方共同虚构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12316,借款人为陶某及市政公司。

  2013913,陈某依据虚假借条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及市政公司归还75万元借款。为了使虚构的事实看起来更“真实”,陈某与其丈夫严某还手书借款明细一张,载明借款是分两次支付给陶某的,分别是在201231617日支付40万元、30万元。陶月明均对此表示赞同。 

  20131016,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诸多疑点:1.陈某号称借出的钱均为现金,这大笔现金却随意放在陈某家中抽屉里,且陈某所经营的为小本生意,有如此大笔现金流动,不符合其实际经济状况;2.陶某称拿钱时只看了有几捆,但却未用点钞机或者人工清点清楚;3.按照陶某的说法,市政公司已处于半停业状态,还有人愿意提供大笔资金,不符合常理。法官初步认定该案有虚假诉讼嫌疑,故依据江苏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审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查后将该案移送太仓市公安局侦查。太仓市公安局立案后,陈某、陶某对虚假诉讼事实供认不讳。后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太检民建综(2013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并对相关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该案是太仓地区首次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并依法展开调查活动的,避免了错误裁判的产生,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陶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31114被依法逮捕。相关民事诉讼仍在进行当中。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