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徐某、陈某、张某、师某在张家港市等地事先预谋,在明知邻酮为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孙某出资,被告人徐某协调开厂,被告人陈某、师某负责具体生产,被告人张某负责购买原料及部分设备,在河南省某村造纸厂生产车间内生产易制毒物品邻酮665余公斤,后被公安机关缴获。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徐某、陈某、张某、师某在张家港市等地事先预谋,在明知邻酮为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孙某出资,被告人徐某协调开厂,被告人陈某、师某负责具体生产,被告人张某负责购买原料及部分设备,在河南省某村造纸厂生产车间内生产易制毒物品邻酮665余公斤,后被公安机关缴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