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正当防卫“?你需要读懂这个案件……
2017-11-07 17:13:00  来源: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往近了说有“刺死辱母案”。 

  类似的公共舆论此前也多次爆发,如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还有2009 年,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这类案件都激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反响。    

  那么,正当防卫究竟有哪些要求?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正当防卫”呢? 

  前段时间,虎丘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正当防卫”的案件↓↓。(注意案情里的关键句)
案情回顾:

  案情其实很简单: 

  倪某某认为自己的妻子在工作中被某公司仓库主管胡某刁难,于是就在2015年6月29日下午与亲戚王某、周某一起赶到该公司去讨要说法。 

  当时,主管胡某正在上班,王某就让公司的保洁阿姨把胡某叫出来见面,要胡某跟他们走并谈一谈。 

  走到公司仓库附近时,胡某不愿意再继续走,称在原地商谈即可。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倪谋对胡某踢了一脚,胡某赶忙逃跑,倪谋三人紧追不舍。 

  追到公司仓库后面,倪谋将胡某踢倒,随即三个人一起对着胡某拳打脚踢。 

  胡某从口袋中掏出平时工作中使用的美工刀挥舞,将倪某背部、王某的脸部划伤。倪某三人只好停止斗殴离开现场。胡某马上报警。 

  经鉴定,倪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王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胡某构成人体轻微伤。 

  那么,关键的问题来了 

  胡某某在倪某某等三人拳打脚踢殴打下,持美工刀反击致其中二人轻伤,其行为如何定性? 

  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案发地点是在胡某某公司内,胡某某对环境、人员都熟悉,又正是上班时间,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呼救等方式自救,但其没有避让,反而掏出美工刀将倪某某等划伤,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倪某某、王某某两人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理由是:本案因倪某某认为其妻子被刁难引发,倪某某等三人找胡某某想谈一谈,三人没有携带和使用器械,只是拳打脚踢,对胡某某造成的伤害后果不会很严重,最终仅致胡某某轻微伤。胡某某面对这种程度的殴打行为,只能采取对等防卫手段,不能使用会给人体造成重大损害的器械。从不法侵害程度、反击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比较,胡某某使用锋利的美工刀,造成两人轻伤,完全是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某系正当防卫。理由是:胡某某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两人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你会同意哪一种意见? 

  公诉人的回答是,第三种,胡某某系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所以,依法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尤为重要。 

  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样的情形:假如你被一群小流氓围住了,为了保住自己的小命,你想起了电影里那些正当防卫的情节,你觉得你就可以大显身手为民除害了? 

  少侠且慢,请一定先听一听未来你可能遇到的检察官的普法吧,他们认可你用暴力解决对手需要有几个前提条件(以上面的胡某案为例):   

  正确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考察是否具备防卫意图,除了具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条件外,还应该排除防卫挑拨和斗殴故意。通说认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来看胡某案件:倪某某等三人追赶殴打胡某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胡某某直接针对侵害方当场挥舞美工刀实施反击,其反击行为是在防卫意图支配下实施的。 

  胡某某没有故意挑拨对方,不是防卫挑拨。倪某某等人因亲属工作的事情心生不满,找到胡某某后要求跟他们走,胡某某走到公司仓库附近时不愿意继续走,称在原地商谈即可,倪某某一言不合就踢其一脚,当胡某某逃跑后,倪某某等人随即追赶,追至仓库后三人继续对胡某某拳打脚踢。因此,本案中胡某某没有任何挑起矛盾的言行,系倪某某一方滋事在先,且具有明显的报复目的。 

  胡某某没有斗殴故意。胡某某开始被踢一脚,选择逃跑而非当场反击,在三人追到仓库拳打脚踢下掏出美工刀挥舞,三人发现受伤离开后,胡某某没有追击而是马上报警,从该一系列客观行为来看,胡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被动性,主观上意在制止不法侵害、逼退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比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再来看这起案件,胡某某被踢一脚后选择逃跑,被追至仓库继续遭到殴打,而且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仓库同事均是一脸漠然、事不关己。 

  在这种情况下,胡某某选择奋起还击是理性的选择,也是最有效的选择。其实,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胡某某可以选择还击,也可以选择报警、呼救等方式,作为防卫人本身不存在退避义务。 

  正所谓正义无需向不正义让步,胡某某的报警、呼救都不具备及时性,无法有效保护自身权利,若等警察或他人赶到现场制止,不法侵害结果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即使胡某某可以摆脱倪某某等人的追赶,其也可以选择不逃跑而采取直接的还击方式来保护自己。 

  

  正确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将此种情况称为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必须是有限度的,因而所造成的危害是应有的、必需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防卫行为,主要是以是否造成重伤及重伤以上结果来判断是否防卫过当的。但由于刑法并没有对此处的“重大损害”做出界定,所以我们对于何谓“重大损害”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侵害者的主观心态、侵害手段、工具、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客观环境与形势,以及防卫方的防卫手段、水平与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得出结论。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悬殊过大。 

  本案中,胡某某为免遭不法侵害已经选择逃跑,倪某某等仍然群起追赶,追上后继续拳打脚踢,对其人身威胁进一步加重。倪某某一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及暴力强度足以造成轻伤结果。胡某某一人要对付三人的不法侵害,精神压力较大,这种紧迫情况下让其判断自己会受到何种伤害,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才能制止这种伤害,显得过于苛求。 

  事实上,胡某某采取的防卫措施是挥舞日常工作的美工刀,不让三人靠近对其进行殴打,防卫结果仅造成二人轻伤,而且倪某某等在发现自己受伤前侵害行为还处于继续状态,只是发现受伤后才停止侵害行为,并离开现场。所以胡某某的行为仅达到制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没有超出不法侵害人对其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两者不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没有造成不该有的重大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文资料来源:虎丘区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文:刘小军   

  编辑 | 秦菲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