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三)
2018-06-05 09:59:00  来源:

三、干某某盗窃案

201610月,干某某(17岁,某中专在校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一时贪心,先后窃取同学两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988元。案发后,干某某退赔了同学手机,并取得了同学的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干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9个月考验期后,对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太仓市检察院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拾学业。太仓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走访学校、家庭,了解到干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因一时糊涂犯下错误,案发后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但需要接受监督考察以矫正其行为,故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通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班主任亲情关怀、司法社工的定期心理辅导及安排的志愿者活动,干某某真诚悔过,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重拾生活信心,努力学习,现已考入专科学校,并打算继续深造本科。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