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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01-06 15:11: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依法训诫,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基本案情】

  徐某某,男,17岁,某职业学院在读学生。2019年3月17日晚,徐某某在校外参加同学聚餐时饮酒过量,返回学校后无故对素不相识的同校学生倪某等4人进行殴打,导致倪某轻伤二级、夏某某等2人轻微伤。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徐某某为未成年在校生,案发后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能够真诚悔罪,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对徐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6个月的考察期。为提升教育挽救效果,帮助徐某某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依托训诫办案程序,开展如下工作:

  1.个性化评估,夯实训诫教育基础。一是开展亲历性社会调查。除委托徐某某户籍地司法局社会调查外,检察官联系徐某某班主任、同学了解徐某某在校一贯表现。发现徐某某在校表现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无暴力行为,此次犯罪系偶发性酒后冲动所致。二是依法促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起初误以为徐某某是“校园恶霸”,产生对校园安全的担忧。后徐某某主动道歉并赔偿损失,化解了与被害人之间的误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三是剖析犯罪原因。徐某某自控能力不足饮酒过量是导致此次犯罪的直接原因,法治意识淡薄、家庭溺爱是深层次原因。检察官与徐某某父母多次沟通,让家长充分认识如何改进自身行为、强化教育来避免徐某某再次误入歧途。

  2.精选方式内容,提升训诫教育效果。一是注重训诫参与人员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在侦查人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到场的基础上,经被训诫人同意,邀请心理咨询师、被害人、学校老师参与教育。二是注重训诫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和可行性。训诫过程中充分关注徐某某情绪变化,安排心理咨询师适时介入,将训诫、教育与心理矫治相结合。三是注重训诫教育内容的互动性和实效性。考虑到徐某某与被害人是校友关系,在训诫教育时增设对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交流环节,促进双方解开心结,重新恢复正常校友关系。

  3.量化积分考评,训诫帮教有效衔接。训诫后,及时做好对徐某某的后续帮教衔接。运用个案积分考评表,量化评估帮教内容,将前期环节已实施的活动进行直接计分,对徐某某表现进行考察评估。现徐某某已度过了两个月考验期,重返校园继续学业。

  【发布意义】

  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标。在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应立足于个案情况,采取针对性训诫、教育方式,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引以为戒、改过自新,促进受损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本案中,检察机关让训诫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结合前期的社会调查与和解等工作,配套后期的帮教,提升教育效果,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