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上海垃圾倾倒太湖案”10月31日宣判!
2017-11-02 16:35:00  来源:

  10月31日,一“倒”激起千层浪的上海垃圾倾倒苏州太湖西山案尘埃落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菊明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陆小弟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孙秋林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侦查初期,在涉案垃圾暂未检测出挥发酚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苏州市检察机关经过论证分析,认为倾倒在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造成景观破坏、水体污染、生态环境受损的严重污染后果,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产生示范效应,具有标杆意义。
  判决书认定: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绿化土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向二人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以需向戒毒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二人25万元。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任何填土协议的情况下,为赚取每吨约7至10元的垃圾处置费,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细致审查起诉,突出五大办案重点,有力打击污染环境恶性犯罪,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一是及时提前介入,解决定性问题。案发后,苏州市两级检察院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针对垃圾监测未发现指标超标能否构成犯罪、建筑垃圾是否属于有害物质等系列疑难问题,大胆提出有害物质泛指一切污染物的论证思路,结合本案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大量倾倒且与水体相连的客观事实,认定倾倒的垃圾本身就属于“有害物质”,且垃圾渗滤液中检测挥发酚严重超标,由此认定了污染物,对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以审判为中心,全程引导侦查。将以审判为中心原则贯穿引导公安取证、审查起诉全过程,就补充证据、完善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多次研讨,针对样品提取程序规范、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是否混合倾倒、财产损失费用缺乏依据等问题,发出补充侦查建议二十余条,补充证据二十五份,为法庭指控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同时,引导公安准确把握侦查方向,从紧盯污染环境罪转向发现案发导火索系被告人孙秋林的诈骗行为,进而引导公安及时固定其与另二被告人的短信、通话、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性证据,将其以诈骗罪绳之以法。 

  三是解决法律争议,突破原有认识。在以往处理涉及混合垃圾的污染环境案件中,仅将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计算为损失数额。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两级检察院突破固定认识,深化理解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核心在于“是否属于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结合本案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具有不可分离性,并以整体形式产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将混合垃圾而非生活垃圾的处置支出计算为公私财产损失。此外,起诉书率先将破坏西山国家风景名胜景观和自然风貌作为倾倒垃圾的危害后果,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起标杆。  

  四是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办案。通过细致审查,严格把关,在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剔除了监测费用等一些不应计入财产损失的数额,科学合理的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1100余万降低为850余万。同时,将交通部门的清运费从估算价格的450万左右精确到329万,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最终确定为268万元,实现指控犯罪不枉不纵。 

  五是延伸办案效果,履行社会职责。由于案发地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岛,属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被称为“苏州小九寨”,案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迅速出击,有力指控,提起公诉后引起多方媒体报道,获得公众点赞。此外,延伸办案职能,针对案发地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的土建权责分配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问题,提出明确土地权属、严格土建审批程序、实施招投标制度等检察建议,被该单位全部采纳。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