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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苏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三
2019-12-06 13:25: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胡某某在明知袁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两次将某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含镍等重金属的2200多吨污泥转交袁某处置,由袁某将污泥直接倾倒、掩埋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区域内两处空地上,致使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生态环境质量遭受极大损害。张家港市检察院借助磋商程序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656.72万元在诉前程序中得到落实,并经跟进监督,生态污染治理完毕,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

  【检察履职情况】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随意倾倒污泥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后,立即与南丰镇、该市环保局取得联系,前往现场勘查,了解环境受损情况,及时督促市环保局、南丰镇政府、某公司等尽快采取必要的清理措施,防止事态升级,造成更大的破坏和影响,避免生态环境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为修复工作赢得主动。

  经过依法鉴定评估和反复多次的磋商,成功促成某公司与南丰镇政府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某公司依照协议将1656.72万元损害赔偿费用支付到位。

  协议签订后,针对修复工作实施进展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张家港市检察院主动跟进监督,向南丰镇政府和市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经过积极的沟通,南丰镇政府制定了修复方案和工作推进表等,环保局指定专人加强了督办指导。在具体修复工作实施中,张家港市检察院加强实时跟踪了解,多次参加专家评审会议并提出监督意见,推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并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

  【发布意义】

  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损害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除提起公益诉讼,还应创新办案理念,加大办案方式的探索。积极探索诉前磋商,通过磋商推动修复工作及时开展,提高生态修复的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优快结合。

  在推进磋商,促成损害方和修复方达成赔偿协议工作中,要依法、规范推进。要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合理进行损害评估,审慎确定修复主体,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规范签订,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签订后,检察机关的工作仍应持续,加强跟进监督,对修复工作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不力的,应多方沟通协调,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修复工作尽快落实。实时对修复方案、计划、具体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进行监督,促成修复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面完成。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