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好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五子棋”
2017-02-28 13:05:00  来源:
 
PS:涉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下好“标准棋”,促进适用条件具体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有悔罪表现”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两个核心条件。如何准确计算、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可能判处的刑期和有悔罪表现是关键。他们在办案中全面收集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比照近年来同类案件判决情况,尽量做到精准计算宣告刑。扎实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环境、帮教条件等,准确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从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真诚赔礼道歉、案发后行为表现、日常习惯是否转变等方面细化衡量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实施检调对接,促进刑事和解,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创造有利条件。

 

下好“规范棋”,促进程序适用严格化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他们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详尽阐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建立具有仪式感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告模式。邀请办案民警、辩护律师、社工、监护人等共同到场,承办人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阐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告知法律责任,接受参与人员的现场监督。他们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列为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案件专项督察的重点,促进办案规范开展。

下好“借力棋”,促进考察力量整合化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是关键。检察机关是开展考察帮教工作的主体力量,但考察帮教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光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保证考察效果。他们联合公安、司法、妇联、团委、基层组织等部门,多方调动社会力量,着力搭建社会化帮教体系。组成“1+X”联合帮教小组,即由检察官为主体,吸纳社区民警、社工、基层组织人员、律师、监护人、志愿者等参与,签订书面帮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头落实帮教责任,共同开展考察帮教工作。还成立由退休检察官组成的“关爱工作团”,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教,大大提升了考察帮教的效果。

 

下好“灵活棋”,促进帮教内容个性化

    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不,考察帮教不能千篇一律。他们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特点,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帮教计划。根据个人的犯罪原因、品行缺陷、生活境遇等不同情况,组合安排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心理疏导、就业技能培训等帮教内容,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在行为上接受矫正、生活上重树信心、在心理上融入社会、在经济上自食其力。对于亲子关系不畅、家长言行不当可能给涉罪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对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和引导,帮助形成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为成功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条件。

 

下好“量化棋”,促进表现评价公允比

     客观评价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表现,关系到最终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他们探索使用量化方式,制定《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积分考评办法》。对常见的盗窃、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分别附带条件,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每周向考察民警报到、每月写思想汇报、接受检察官谈话、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家长监管到位、有其他突出表现等内容,全面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日常表现。每个附带条件设定一个基准分,达到规定条件者,得所属项满分,未达到条件者,相应扣分。对于获得各类荣誉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以酌情加分。考验期满评分在90分以上者,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文来源:张家港检察发布。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