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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2018-12-18 16:18: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资奖励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