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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管辖
2018-12-18 16:26: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编辑:万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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