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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晚报》:检察建议助当事人澄清冤屈
2018-10-29 09:55:00  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讯(记者赵晨民)“我现在心里的石头放下了,可以睡踏实觉了!”林先生戴了多年的“老赖”帽子终于彻底摘下了。近日,在工业园区检察院的帮助下,法院通过再审对林先生所涉及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进行了改判。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林先生去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被银行告知其有不良征信记录。经过查询,林先生发现自己竟然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涉案金额高达180万。而且,根据法院的判决,林先生上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来没有与任何人有过合同纠纷的他,莫名其妙成了一名“老赖”。

  林先生找到法院,表示自己对涉及的这起案件毫不知情,并且从未在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文书上签过字,现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房屋贷款是肯定申请不到了,除此以外,在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其影响也很大。“我什么时候欠了银行18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林先生满腹委屈。在求助多方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找到了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与控告申诉检察部,希望能够还自己一个清白。

  检察官对林先生的诉求展开了调查。承办检察官查询到法院曾在2015年作出过一份民事判决书,表明林先生曾与贾某、卞某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发放贷款180万元用于开拓公司业务,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此行为构成违约,故该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贾某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而林先生承担了保证责任,需要对贾某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细致的审查与专业机构的笔迹鉴定报告,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林先生的签字都不是林先生本人签署,林先生不是本案的连带保证人,与原告不存在保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林先生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法院2015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业园区检察院向法院发送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还林先生清白。

  本报讯(记者赵晨民)“我现在心里的石头放下了,可以睡踏实觉了!”林先生戴了多年的“老赖”帽子终于彻底摘下了。近日,在工业园区检察院的帮助下,法院通过再审对林先生所涉及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进行了改判。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林先生去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被银行告知其有不良征信记录。经过查询,林先生发现自己竟然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涉案金额高达180万。而且,根据法院的判决,林先生上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来没有与任何人有过合同纠纷的他,莫名其妙成了一名“老赖”。

  林先生找到法院,表示自己对涉及的这起案件毫不知情,并且从未在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文书上签过字,现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房屋贷款是肯定申请不到了,除此以外,在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其影响也很大。“我什么时候欠了银行18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林先生满腹委屈。在求助多方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找到了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与控告申诉检察部,希望能够还自己一个清白。

  检察官对林先生的诉求展开了调查。承办检察官查询到法院曾在2015年作出过一份民事判决书,表明林先生曾与贾某、卞某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发放贷款180万元用于开拓公司业务,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此行为构成违约,故该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贾某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而林先生承担了保证责任,需要对贾某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细致的审查与专业机构的笔迹鉴定报告,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林先生的签字都不是林先生本人签署,林先生不是本案的连带保证人,与原告不存在保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林先生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法院2015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业园区检察院向法院发送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还林先生清白。

  (本文感谢园区检察院韦丽雯支持)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