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该类树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先后三次贩卖给他人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该类树皮粉末,净重256.55克。
不同于一般的毒品案件,该案涉案树木属于原生态天然植物,目前未列入国家管制,非毒品原植物的树皮粉末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在树皮实物灭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认定何某制作出的“死藤水”含有毒品成分。对这起新类型案件,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公安机关按照何某供述的制作方法和流程进行了实验,获取到“死藤水”样本一份,现场提取、封存并形成侦查实验笔录,样本经送检后检出二甲基色胺成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秦淮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除三次贩卖“死藤水”的犯罪事实外,从树皮提炼“死藤水”的行为系将原生植物变成毒品,还涉嫌制造毒品罪。
2021年7月29日,秦淮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秦淮区检察院在对何某制造毒品方法存疑等情况下,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同时,准确区分利用原生植物制成的毒品和未管制原生植物,依法认定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行为的性质,切实打击了新型毒品犯罪。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