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河南省淇县的张某给该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我终于一次性拿到了赔偿款,再也不用为工伤认定这件事来回奔波了。我愿意撤回起诉。”
2022年1月27日,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路人发现张某昏迷,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次日,张某恢复意识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调查中发现,由于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低,且沿路又没有摄像头,加之肇事司机逃离现场,无法找到目击证人,便于同年2月7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以下责任。
2022年3月14日,张某向某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向其出具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同年8月,张某向该行政机关提交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行政机关受理后并未出具相应书面材料,只是口头告知张某,该案属于交通事故,应当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证明中并未明确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且交通事故证明并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符合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据材料标准,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提交了所有书面材料,且那份交通事故证明也是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所需材料名称不一致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认定,遂将该行政机关起诉至淇县法院。
2022年11月3日,淇县法院收到张某一案的立案材料后,将该案录入了法院调解平台系统,并及时向淇县检察院发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邀请。
收到法院邀请后,淇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负同等以下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应视为“有权威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该证明明确排除了张某负“主要责任”,行政机关在处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时存在不当之处。
为更好地回应当事人诉求、妥善化解该案行政争议,依据淇县检察院与该县政府、县法院于2022年10月会签的《淇县行政争议化解办法(试行)》,2022年11月10日,淇县检察院指派一名副检察长和一名检察官助理参加了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会,对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的意见、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尺度标准等进行监督,并与县法院一同组织张某、某行政机关、张某工作的某食品公司进行协调听证。
协调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和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医药费尚无着落,本着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讼累的原则,检察官努力将医疗费赔付等问题纳入此次协调听证会内容,力争“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三方当事人最终就行政争议、医疗费赔付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当场给付张某3.2万元,张某当场自愿撤回对某行政机关的起诉,并表示就本案所涉及的医疗费赔付问题不再提起民事诉讼。
随后,淇县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在本案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行政机关今后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及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某行政机关已就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