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减轻甚至免除罪责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巧舌如簧”,提出难以查证的抗辩,最终,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日前,经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1年9月,明知网友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了贪图小利,张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5张银行卡、2张手机卡后,一并出售给网友。同年9月14日,张某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挂失补办业务后,分两次取走了银行卡内的9万余元。案发后,张某供述称,其挂失补办银行卡并两次取现均是按照上家要求,并已于取现当日将9万余元赃款转移给上家。
2022年1月,案件被移送平度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根据张某供述的转移赃款的时间和地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了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相关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和交易记录,未发现张某存钱的影像和交易记录。充分考量在案证据后,同年2月11日,该院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同年5月30日,一审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因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平度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该案二审期间,该院再次实地查看了张某供述的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固定了相关证据,驳斥了张某的辩解。
日前,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