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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破坏的生态得到及时修复
2023-04-27 21:17: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们来取证的时候,当地山壁岩石裸露,地表林木被拦腰砍断,附近村民说这里的山体曾出现滑坡,存在安全隐患。”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回忆起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看到的场景。如今,这里已经种上了青绿喜人的小树苗,而张某等人支付的生态修复费用也即将在办案检察官的监督下用于购买等值碳汇,对当地生态进行替代性修复。

  这片遭到严重破坏的山体曾经被张某、杨某、谢某三人大肆开采。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张某等人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坝镇云山村西侧山坡开采石料,并将石料加工成砂石和碎石,用于公路建设。开采过程中,张某等人的违规操作造成当地山体地形地貌发生显著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殆尽,地表土壤全部被剥离,致使当地林业资源受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获悉该线索后,2021年7月,云阳县检察院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汇报了案件情况。在二分院的指导下,云阳县检察院干警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通过走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并向当地村委会、群众了解情况,核算出张某等人损毁的林地面积为623.55平方米。

  在调查取证的同时,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让张某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张某等人主动在非法采矿区补植复绿,并表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经鉴定,张某等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量化数额为12万余元。

  “以往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刑事处理结果作出后才进行民事赔偿,但在刑事处理结果作出后,他们往往会拖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导致被破坏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云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卫东表示,办好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让生态修复费用及时缴纳到位。“针对生态修复费用缴纳不及时的问题,可否参照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刑事案件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前将生态修复费用存放至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云阳县检察院决定联合公证部门探索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

  2022年8月,云阳县检察院与重庆渝博公证处达成协作意见,由该公证处对张某等三人提前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进行监管。同时,云阳县检察院根据张某等人的犯罪情节和积极修复生态的认罪认罚态度,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10月,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张某等人将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2万余元,以购买等值林业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据悉,自2022年8月以来,云阳县检察院已运用该制度办理3起案件,不仅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也及时修复了生态环境。

  编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