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检察机构始建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时称苏城地方检察厅,隶属于江苏高等检察厅,厅址设在桃花坞。民国初更名为吴县地方检察厅,其间一度因经费支绌而并于上海地方检察厅。民国十六年(1927年)八月,国民政府裁撤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立检察处。1937年11月,日陷苏城,检察处撤离苏州,1945年8月复建。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4月成立苏州市人民检察署,受辖苏南人民检察署,署址设在大石头巷7号市公安局内,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成立初期仅有检察人员4人。1955年1月,检察署更名为检察院,次年成立6个下辖区人民检察院,全市共有检察人员78人。随后10年间,检察人员遭不断裁减,至1965年仅剩15人。1966年5月,因开展“文化大革命”,市检察院基本停止业务工作,1969年被撤销。
1978年8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州分院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重建。1983年1月,合并成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址设在十梓街201号,与民政局、司法局合用办公大楼,内设二室六科。全市实有检察人员451人,法警31人。
1999年3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址迁至干将西路1038号。下辖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4家县级市检察院和吴江、吴中、相城、虎丘、姑苏、工业园区6家区检察院。
多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为民服务、为党分忧”的理念,紧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找准切入点,突出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探索实践不同时期的服务重点和服务方式,做到处处有针对,事事求实效。
改革开放初期至80年代末,是苏州乡镇企业全面发展的阶段。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探索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的有效办法,提出了“打击、保护、服务、促进”的办案“八字方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并在全国检察系统推广。
90年代以来,针对苏州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以及占全市经济总量份额逐步递增的新形势,及时调整服务经济的工作思路,积极拓展服务经济的新路子,树立“亲商、护商、安商”的服务理念,提出的服务民营经济的“八条措施”、“五个慎重”等具体做法受到了欢迎和好评。
进入21世纪,围绕苏州市委提出的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先后出台了服务“两个率先”、服务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苏州全面深化改革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切实增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效果,努力为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2021年9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址迁至解放东路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