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权依法公正运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苏州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在全国率先创设“人民评议员”制度,这是我们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回应群众关切、顺应司法改革、彰显法治文明而推出的重要改革举措。那么人民评议员制度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包含哪些内容?又有哪些独特的价值意义?下面我做一简要介绍:
一、人民评议员制度设立的缘起
人们常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来自外部的声音,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和能力。大家知道,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可以参与到审判工作当中,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与法官较为同等的作用。这项制度是党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经创立、在建国伊始就确立下来并延续至今的一项体现司法人民性的制度。同为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也一直强调、一直重视司法的人民性,推行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法律文书网上公开,举措不少,但受传统办案模式所限,检察官办理案件还是较为封闭的,人民群众尚不能以参与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到个案的办理中来。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即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十一种情况”实施监督。通过14年的运行,该制度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体现了诉讼民主、人权保障,促进规范司法、文明办案,提高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存在明显局限。对于检察机关承办的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人民群众缺乏真正参与进来的路径和切入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这些表述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群众已能参与到检察工作中,但参与的渠道还要拓宽,参与的程度还要深入,参与的深度还要加强。司法改革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办案一线部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受中央精神的鼓舞,2015年初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创立评议员制度的设想,试点两年多来,它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一起组成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对苏州检察工作的参与度。概括来说,人民评议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群众代表(即“人民评议员”)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机关部分案件处理的制度。
二、人民评议员制度发展的过程
人民评议员制度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在前期充分实践、总结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谋划出来的。其最初是以社会评议员的名称出现。2015年初苏州市检察院先后出台《苏州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试行)》、《苏州市检察机关社会评议员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始社会评议员制度的试点,主要针对刑事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诉等案件,邀请社会评议员采取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宣告、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2015年至今,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聘任社会评议员132名,对543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其中公开听证(听审)236件、公开宣告267件、公开答复24件,其他类型16件。其中有4件案件我们采纳了社会评议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处理决定,有3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作了有罪判决,1件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后要求公安机关就疑点问题补充侦查。回头审视,社会评议员这项改革举措还是比较成功的,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强了司法公开度、透明度。人民群众代表得以亲身参与司法办案,对检察工作有了更为直观感性的认识,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二是办案自由裁量权受到外部监督,司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检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能够更好地倾听来自社会各界的看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判断形成的处理意见更接地气,更为人性化,更符合社情民意。三是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同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息访息诉。社会评议员参与案件的公开审查,独立发表意见,敢于提出不同的看法,消除了当事人走过场的疑虑,他们往往从朴素的价值观来论证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正确与否,说出来的话也容易为当事人接受、信服,有效放大了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这些成绩增强了我们砥砺前行的信心和勇气。今年4月,市检察院党组将“社会评议员制度规范化运行”作为苏州检察特色工作,纳入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重点推进项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将“社会评议员”正式更名为“人民评议员”,并制定了《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办法》,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办公厅,同时与省司法厅沟通后,上级同意苏州全面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要求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并轨,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方面的积极探索。9月中旬全国人大公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民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监督。”立法虽非最后定稿,但其首次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写入组织法,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展到刑事案件,已足以说明我们的改革是正确的,是符合未来走向的。
三、人民评议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评议员制度紧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性这一主旨展开。
一是科学定位。人民评议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外的案件,以群众代表的身份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扩大人民评议员的队伍规模。原先我们选任社会评议员,主要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退休的机关干部、人民教师、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这是改革初期较为保守的考虑,觉得评议员既要有代表性,也要保证其组织纪律性,既要能监督,也不能过于失控。其实这还是底气不足的顾虑,现在对人民评议员的选任没有进行职业要求,此外,在确定人民评议员名额分布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名额的40%,真正实现了参与者的大众化、广泛性。
三是合理界定评议案件的范围。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评议效果、司法效率等因素,将下列7种情形的案件列入应当邀请人民评议员进行公开评议、公开听证的范围:(1)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的;(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3)除醉酒驾驶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的;(4)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拟不起诉的;(5)涉嫌危害公共卫生罪拟不起诉的;(6)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拟不起诉的;(7)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其申诉和信访已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的情形。此外,也可以视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将其它案件提交人民评议员评议。分析以上情形,可以看出我们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初衷,将人民评议员参与案件的重点放在涉及民生民利、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上,如此保证人民评议员有限的监督资源得到集中高效地运用。
四是规范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检察机关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特色,根据人民评议员参与案件的不同内容,我们设计了不同的流程和要求,以增强评议效果,提升监督评议效率。如针对公诉案件、涉检信访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分别设立了公开评议和公开听证两种程序。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两种程序均随机抽选确定三名或以上人民评议员参与,人民评议员在充分听取承办检察官全面客观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后,再由人民评议员就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检察官提问,最后独立进行评议、充分发表个人见解,并形成表决意见。
五是建立评议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应充分研究人民评议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对每起人民评议员评议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记录,并将结果及时、实时反馈给人民评议员。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与人民评议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多数人民评议员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的,我们设置有复议制度,将评议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在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同时,充分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
六是明确规定人民评议员履职保障。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为人民评议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决策、部署、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和人民评议员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邀请人民评议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定期组织人民评议员培训,为人民评议员订阅相关书籍、报刊,提供有关检察工作资料等等。同时明确要求各院不得干扰人民评议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评议员的评议、表决情况。让评议员的外部监督没有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和保护人民评议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