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下发后,苏州市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以来,尽管有疫情的影响,市院已组织214人次人民监督员对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监督92次。4月疫情结束后,每个月安排一次监督员到全市各检察院听取当地比较有特色、有成效的检察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质效得到持续提升。
一、建立检司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规定》下发后,市检察院就主动和市司法局联系,就《规定》的落实贯彻工作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会上明确了双方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我市检司两家会签的《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规定了下来。同时检司两家还多次就《实施细则》文本表述、监督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培训等问题进行会商并达成了共识。特别是今年以来尽管有着疫情的影响,我市已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我市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62次,参与监督的监督员共137人次。检司两家配合默契,检察机关的抽选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均能及时回应,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合力。
二、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及时出台《实施细则》。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发后,苏州市院迅速行动,及时向院党组汇报《规定》新的内容和精神积极落实。市院党组要求着手起草适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的《实施细则》。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市院案管部在与市司法局的多次协商,制定了《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按照高检院规定的精神对实践操作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间、市级院和基层院间、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间实施《规定》的具体操作步骤。
三、创新举措,强化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市院从加大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的角度出发,在吸收前几年外部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下面几类拟不起诉案件必须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审查:
一是除危险驾驶罪外涉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的;
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拟不起诉的;
三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拟不起诉的。
通过确定人民监督员案件刚性监督范围,一年大约有100多件案件必须由人民监督员监督。这项举措可以有效的提升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监督效果,同时通过大量案件的锻炼提高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如今年袁月英、邹水元两名监督员在监督吴中区院办理的吴从鹏故意伤害拟不起诉案中,从案件发生的原因、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家庭关系的发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各类因素综合考量,不盲从检察机关拟相对不诉的处理意见,有理有据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最终检察机关也虚心采纳了监督员的意见将该案件提起公诉,监督员的监督效果体现的淋漓尽致。
同时今年针对《规定》中要求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20年人民监督员通报计划,将年末集中通报改为一个月一家院进行通报,保持了适当的通报频度,通报内容除了全面工作增加了各院的特色亮点工作,尽力使人民监督员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苏州检察特色。如4月29日张家港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该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苏州市院还组织各基层院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参会观摩。今年4月至今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已开展通报5次,通报的内容包括认罪认罚、未成年人保护、民营经济保护、申诉案件件件有回复等热点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