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7发布人:第七检察部阅读量:148签收
各市、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部门:
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配合公安、林业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贯彻响应江苏省检察院开展的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突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苏州市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4月至12月,在苏州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公安、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办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修复,扩大公益诉讼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对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依法提起或支持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不履职的行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加强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工作重点
各基层院要立足本地实际进行线索摸排,并在摸排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线索及时立案查处一批、调查核实一批、履行诉前程序一批、提起公益诉讼一批。可结合以下重点开展监督工作:
一是在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等活动区域利用围网、投毒、枪杀、电击、下套等手段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
二是利用互联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是利用邮政、物流、快递、客货运等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是餐饮场所、集贸市场、药材交易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古玩市场等重点场所部位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五是餐饮场所出售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基层院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专项行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发挥好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以最严密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基层院要主动与公安、林业等部门进行对接,积极支持配合两部门开展的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积极参与公安、林业部门开展的排查行动,注重从专项行动中发现公益保护线索。要强化内部协作,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部门要会同控申、法警等部门赴重点地区开展巡查,深入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场所部位进行明察暗访,主动搜寻线索。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部门要会同普通刑事检察部门对近年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行分析汇总,从中收集相关线索,并依托行刑衔接机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侦查活动,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核查工作。
(三)精准监督,注重效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案件效果。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要突出对非法猎捕方、收购方、出售方、运输方等共同侵权故意、责任承担等问题的研究,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积极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强化诉前程序作用,运用“诉前圆桌会议”“诉前风险告知”等创新性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强化类案监督思维,结合办案推动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管机制。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运用网络、12309举报电话等鼓励群众举报。运用好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讲好检察故事,体现检察作为,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对重大敏感案事件,要经批准后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风险防控预案,防止负面炒作。
(五)加强沟通,及时总结。各基层院要积极向市院报告本地专项行动特色亮点,经验做法、成功案例、工作总结以及专项行动中的疑难问题,市院将积极推广各地经验,并帮助基层院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疑难问题。各基层院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总结推荐典型案件,并在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院。
联系人:市院第七检察部 王大伟,联系电话:650389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2019.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