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明说,不起诉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过去,在“重打击、轻保障”错误理念的影响下,检察人员执着于片面追诉,成为打击犯罪的“急先锋”,较少适用不起诉权。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应当努力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追、就是重惩的片面履职形象,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第一,要树立敢用不起诉权的理念。第二,要会用善用不起诉权。首先,检察机关要学会基于对原则、精神和政策的理解合理适用不起诉权。其次,检察机关要学会结合法律修订后的新程序、新制度综合运用不起诉权。最后,检察机关要学会在五种不起诉权之间的协调运用。第三,要完善不起诉权的配套措施。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手段,形成对被不起诉人教育改造的“组合拳”,真正将不起诉权的作用和影响发挥到最佳。
他强调,在敢用善用、用足用好不起诉权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不起诉权的滥用和泛化,避免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为此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落实好监督制约机制,发挥公开听证制度的保障作用,做好文书说理和论证,增强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