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11-06 16:52:00  来源:

  本案的被告人孙某某、常某某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其经营的花甲店的花甲中加入掺有罂粟壳的调料,并予以销售。经鉴定,该花甲店内花甲汤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杜某某是一家干货店老板,其在明知孙某某系将罂粟壳用于制造供他人食用的食品的情况下,而出售罂粟壳,与孙某某、常某某构成共犯。后三名被告人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并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