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胡某、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
2017-11-06 16:16:00  来源:

  胡某为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胡某占有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75%的股份,另一股东陈某占有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25%的股份。2007124日,胡某向徐某借款450万元,一直未归还。201012月,胡某明知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多起诉讼缠身的情况下,与徐某商量以虚增其向徐某借款500万元的事实,由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伪造了胡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的借条,并在起诉前补写了胡某向徐某借款450万元的借条、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书,并由胡某在500万元借条和450万元的担保保证书上加盖了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使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上述950万元的担保人。胡某以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为上述950万元其个人向徐某的借款作担保事先并未征得另一股东陈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陈某的追认。

  20101222,徐某起诉至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借款。经吴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告胡某与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徐某借款合计950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两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可按照1050万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在两被告未全额归还原告借款前,两被告不得互相追偿。 

  案外人徐卫华不服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119作出的(2011)吴江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调解书向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中500万元标的属胡某与徐某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胡某等人已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与胡某之间关于担保事项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意在尽可能多地在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得财产,而此举严重损害了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吴江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该案。 

  吴江市人民法院采纳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犯罪嫌疑人胡某也已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起诉至吴江市人民法院。2011920,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中的500万元标的属于胡某与徐某等人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虚假的。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监督,纠正了虚假诉讼,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