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为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胡某占有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75%的股份,另一股东陈某占有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25%的股份。2007年12月4日,胡某向徐某借款450万元,一直未归还。2010年12月,胡某明知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多起诉讼缠身的情况下,与徐某商量以虚增其向徐某借款500万元的事实,由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伪造了胡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的借条,并在起诉前补写了胡某向徐某借款450万元的借条、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书,并由胡某在500万元借条和450万元的担保保证书上加盖了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使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上述950万元的担保人。胡某以黄山市某旅游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为上述950万元其个人向徐某的借款作担保事先并未征得另一股东陈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陈某的追认。
案外人徐卫华不服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吴江市人民法院采纳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犯罪嫌疑人胡某也已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起诉至吴江市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中的500万元标的属于胡某与徐某等人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虚假的。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监督,纠正了虚假诉讼,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