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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晚报》专栏:“捕诉合一”苏州实践走出坚实脚步
2018-11-07 09:48:00  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记者赵晨民

  捕诉合一,顾名思义,就是将批捕和起诉两个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然而,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一直对“捕诉合一”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检察官自己批捕的案子还要自己起诉,是否会因为同一案件两个环节而影响办案效率?是否会因为检察官的权力过大而缺乏监督?面对争议,来自苏州检察机关办案一线的实践,对“捕诉合一”的诸多问题给出了答案。

  14年前就“吃螃蟹”

  案多人少催生提质增效

  满满一屋子的卷宗,埋头办案的检察官。这是前不久,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部副主任王军正在着手起诉一个集资犯罪案件时的情景。因为这个案子批捕、起诉都是由他一个人“承包”的,所以在起诉阶段,相关的案情他已经非常熟悉,这给起诉工作节约了很大的时间。而这样捕诉合一的检察工作,工业园区检察院在14年前已经做了首批“吃螃蟹的人”。

  成立于2004年3月的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当时仅有18名在编干警,平均每年要办理1000多个案件,案多人少压力巨大。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坦言:“说实话,捕诉合一当初也是无奈之举,初衷是把案子办得快一些、再快一些。”虽然工业园区检察院在2016年曾实行过一段时间捕诉分离,但是不到一年又因为“水土不服”改回去了。捕诉分离的情况下,因为更换了案件承办人,审查批准逮捕中形成的认识和判断全部归零,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在零起点上进行阅卷、提审和核实证据。在捕诉合一的情况下则不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办理,这意味着对于同一案件可以进行递进式审查,不必在零基础之上进行重复审查,办案效率自然提高。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我市检察机关在今年6月份,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捕诉合一”改革试点,探索“理念科学、责任清晰、专业规范、监督有力”的捕诉一体工作新模式。

  全市结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同步推进“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基层院对原侦监、公诉部门人员进行重新调配。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设立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生态环境保护等52个办案组,分别办理重大(繁类)案件、普通案件、简类(速裁)案件,全面实行“捕诉合一”。

  专业化队伍专业化办案

  精准把握办案各环节

  “李某故意伤害案,我们在批捕环节就及时固定了证据,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所以案件很快就起诉到了法院。”相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副主任李玲玲说到刚刚起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时无比激动。她觉得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后,很多能做的事情就做在了前面。

  这起案件中,在批捕环节,李玲玲就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很快固定了案件证据。“以往这些补充意见我们往往在公诉环节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但捕诉合一改革后在批捕环节就做了这些工作,节省了很多办案时间。”李玲玲说,“首先,捕诉合一以后,我们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更加及时了,往往会以公诉环节的标准来办理批捕案件,有些证据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防止证据到了公诉环节灭失;第二,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犯罪情节在批捕环节就能够认定,前移了案件办理节点,大大节约了办案时间;第三,进入公诉环节后,由于检察官对案情相对熟悉,无需再花额外时间精力做重复性审查工作,压缩了办案周期,有利于检察官高质量、高效率办理案件。”

  面对学界对捕诉标准混淆的担忧,全市检察机关严格坚持区分批捕和起诉的证明标准,在明确将公诉环节对案件证据体系的要求、理念带入批捕环节的同时,提出“批捕不能错,公诉要精准”的工作目标。尽管“捕诉合一”是工作理念的融合,但不是工作标准的统一,更不是证明标准的一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公诉人在法庭上直接对抗,最了解审判的要求。在批捕工作中,融入公诉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用审判的要求收集、固定和发现证明犯罪的证据,能够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相反,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因为在批捕阶段没有得到及时充分的指导,错失了补证良机,导致案件诉不出去或质量不高。

  近年来,我市一直严格贯彻少捕、慎捕理念,逐步建立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全市的审前羁押率从2007年的86%降至2017年的33.21%,构罪不捕的人数从2005年的189人,占不捕人数的19.31%,逐年上升到2017的1942人,占不捕人数的53.35%。但是我们更注意到,作为试点单位的园区院,审前羁押率没有因为“捕诉合一”而明显提高。近两年的审前羁押率低于全市数据,定罪不捕率高于全市数据。

  强化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内外配套机制有效跟进

  嫌疑人基本情况、驾车逃逸路线、案发现场位置……窗明几净的会议室正中央摆放着一块白板,上面的字迹清晰有力,一场“辣味十足”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在张家港检察院召开。

  推行捕诉合一,有什么配套设施保驾护航?张家港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杨雪松告诉记者,在这间会议室里也许就可以找到答案。今年以来,诸如此类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召开了175次,研究各类议题56项。捕诉合一后,这里就成为疑难复杂案件“会诊室”、类案办理“数据库”、问题处理“研究所”,在帮助检察官决策、提升办案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一配套机制既尊重了独任检察官的办案地位,又保证了疑难复杂案件的质量。”杨雪松介绍,在联席会议桌上,检察官们共开展类案研究19次,分别对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等22个常见罪名的判决整理,统一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和尺度。

  “公安机关从前几年开始就转化思维,以审判为中心,把考核关注点主要放在犯罪嫌疑人公诉环节,而非逮捕环节。”工业园区湖西派出所副所长曹震宇说。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鲁苹认为,捕诉合一后,批捕和起诉由同一个检察官办理,可以增强办案的谨慎和责任心。而律师将面对同一名检察官,既有利于沟通案件,也增大辩护空间,不会出现批捕后找不到人沟通的情况。

  在全面贯彻司法责任制,尊重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强化了三个维度的监督,一是充分保障民警、当事人、律师的权利,通过刑诉法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等方式形成制衡,形成诉讼制度的监督;二是针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案管监督、执纪问责等加以防范,强化内部监督;三是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尽管不再审批案件,但通过备案审查、个案指导、类案比较等方式,强化事中监督,确保案件质量,避免廉政风险。

  “捕诉合一后,原侦监检察官需提升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出庭技巧等能力,为从幕后走到台前做好准备;原公诉检察官需适应批捕办案节奏,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把握最佳平衡点,提高依法快速审查的能力。”在苏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闵正兵看来,这些困难只是暂时的,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优势将逐渐显现。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