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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这些案件很“烧脑”
2018-10-24 10:15:00  来源:检察日报

深入办案一线,走访调查

专注于案件

专业问题共同讨论

  在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员额检察官于坤祥的电脑桌面上,他用桌面便笺软件生成了大大小小16个黄色便笺框,有一个写满英文的便签特别醒目。

  “Non-NegotiableSEAWAYBILL不可转让的海运单;consignee收货人;S/O装货单;P/O订货单;PackingList装箱单……”这些都是海关常接触到的专业词汇,而这些知识,也是他的工作必备。对这个办案组来说,这些专业性十分强的知识竟是日常储备。

  精兵强将

  业务能力过硬是必备条件

  翻开案卷满眼英文,案卷数量动辄几十上百页,这是苏州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面对的案件。70多页、4万多字的案件审查报告,也是正常的办案体量。办一个案件得花一个月阅卷,一两周提审,数月时间下苦功研究难题,耐心细致是这个岗位的必备品质。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的小伙伴们谦虚地解释是因为“案件不那么接地气”,“我们的学习需求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也成了他们的口头禅。该组检察官的桌上摆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般较少会接触到的法律法规,想让自己不“高大上”也很难。

  苏州市检察院在2016年6月出台了一份文件《完善公诉部门司法责任制的办法》。《办法》规定,“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案件、抗诉案件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用检察官办案组模式。根据苏州公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所有员额检察官和未入额检察官编入6个检察官办案组:金融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案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毒品及环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办案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

  近期由于人员调整,经济犯罪办案组只留下检察官陈杰、于坤祥、王玉飞,但在选择办案组之初,公诉一处和二处共17名检察官递交了意向表,选择了各自“心仪”的专业办案组,经济犯罪办案组妥妥“招录”了5员大将——4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这四男一女的组合,是专业办案组首发阵容中力量最为雄厚的一支。

  现在的组合里,公诉处副处长陈杰是主任检察官,于坤祥原先属于公诉二处,接触经济案件较多,王玉飞则来自主要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公诉一处。最初的5人团队中,最年轻的检察官也有7年公诉经验,足见经济犯罪案件的挑战之大。

  一支精良部队是随时准备应战的,而这里的每个人都能自成一支队伍,当独立办案时问题出现,组内的成员就成为共同学习研究的战友。主任检察官陈杰以前是重大刑事案件组的负责人,去年初刚转岗调入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一年多的办案经历,令他积累了不少感触。“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确实专业性比较强,我们负责办理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走私犯罪案件。其中走私犯罪是最复杂的,涉及货物贸易,买卖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买卖垃圾,买卖枪支等武器弹药等。从过程来看,涉及进出口贸易的环节特别多,从进口价格、单证、报关过程、进口物品品名的申报等等,都会被犯罪分子钻空子。苏州发生的走私案件,一个原因是进出口贸易发达,另外我们有三个平行的海关缉私局——苏州海关缉私局、苏州园区海关缉私局、张家港海关缉私局。”“为了少交关税,有人低报货物价格、有人直接走私闯关、伪报单据单证、伪报品名等。这些专业知识,我们是来一个学一个,有一个问题研究一个,应接不暇。”谈起如此复杂、专业的话题,陈杰还是微笑着说。

  说到主任检察官这个身份,大家都说陈杰不仅身先士卒积极办案,还给大伙提供了很多指导。比如有个从台湾进口废渣的案件,嫌疑人虽找人对商品类别开了假证明,但并不能证明他存在进口废渣的主观故意。陈杰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漏洞,建议承办人进一步固定证据。“言辞证据最不稳定。”陈杰说,“后来承办人进一步接触嫌疑人,排除了隐患。”

  采访过程中,陈杰一直开玩笑说别曝光办案时间,“办案数量不多,每一个都要耗时非常久。”事实上,有数个被告单位、10多名被告人,提审两三周,粗阅卷一个月,精阅卷一个月,退查补证,到侦查单位反复协调……一个案件办上小半年,这都是常态。

  在同事们看来,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与其他组最大的不同在于走进办公室的观感。后者的办公室绿化得当,还不时有女检察官在办公室里养上鲜花活跃一室馨香,而很长一段时间内,走进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的办公室,第一感受是有些“压抑”。因为在苏州市检察机关推行办案网上单轨制之前,这里的柜架上、办公桌上、茶几上常常堆满案卷,常能有200多本,一问,其实仅仅是4个案件。但在“案卷山”中间工作,这几个人还颇有些“见招拆招”的自得其乐。

  挑战不断

  办案的常态是“复杂”

  对做了8年公诉人的王玉飞来说,他办理过诸如杀人抢劫贩毒等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加入这个办案组后,才有了办理走私案件初体验,这次体验,让他深切感受到专业化办案组的特殊之处。

  螺丝防松剂这种产品,在办理这个案件前,王玉飞从没听过。案件被告单位是螺丝防松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是使用螺丝防松剂喷在螺丝表面,可以起到防松加固作用,他们的客户多是众所周知的大商家,该公司在华东地区处于垄断地位,利润非常可观。企业生产原料就是螺丝防松剂,一向由海外进口。

  说到这里,王玉飞介绍了一个名词“税则号列”,这是指海关税则中商品的“身份类别”,分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这种螺丝防松剂在进口申报时,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从昆山申报进口。申报时的税则号列是“其他编号未列明的化工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只需要6.5%。但被昆山海关重新归类后,税则号列的归类为“其他编号未列明的调制胶、黏合剂”,进口关税税率10%。这家企业为了逃税,想了个“声东击西”的办法。他们把大部分进口业务转移到上海海关,继续以低税率税则号列进口,后来被昆山海关发现并查处。王玉飞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思考了很多问题。

  螺丝防松剂究竟归到哪个税则号列?该公司认为,螺丝防松剂究竟如何归类是有争议的,甚至还提供了一些报关公司给出的预先归类,竟也是“其他编号未列明的化工产品”。他们还提出上海海关可以正常申报进口的证据,以此证明其不存在“伪报税则号列”的情况。

  在王玉飞的进一步调查中,他了解到,昆山海关在对该公司申报进口的螺丝防松剂进行抽样化验后,已经明确告知税则号列,且该公司还询问了其他企业进口螺丝防松剂适用的税则号列,确认与海关的认定一致。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自昆山转换到上海申报进口,明显是为了逃税。另外,公司相关人员朱某也通过邮件,向高层汇报了更换进关口岸目的就是“少缴税”。因此王玉飞认为昆山海关螺丝防松剂的归类是正确的,企业有偷逃税款故意。

  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王玉飞还发现该公司与大多数企业“低报价格少缴关税”的做法相反,把螺丝防松剂的进口价格报高,甚至高达母公司进货价的4倍左右。他纳闷了:“这样不就多交关税了吗?为什么呢?”

  果不其然。该公司辩称,虽然伪报了税则号列,但是高报了价格,“我们实际缴纳的税款比正常申报的还多,是否可以多缴的税款冲抵偷逃的税款?”原来,企业所得税按照比例算下来可比关税高多了。账面上进货价高,利润自然就少,可以省一大笔所得税。该公司算盘打得精,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才在申报进口时高报了进口价格。

  这里又涉及另一个名词——完税价格。王玉飞说:“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俗说,也就是进货价的合理区间。”而在这起案件中,完税价格的认定关系到该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合法。

  为此,王玉飞要求海关调取其母公司与国内同时间段有无其他交易往来,经调查,其母公司只向该公司供货。“只有孤例,这个合理区间如何判定?”

  王玉飞带着疑问找到陈杰,一场组内讨论立即开始。组里人来自两个办公室,大家到其中一间,找个椅子坐下就是一场会议,形式感不强,但内容充实。“完税价格的认定,在没有同等情况或相同产品价格对比的情况下,台湾公司只向艾妮供货,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不合理’范畴。”“有没有其他企业同期从台湾其他企业进口螺丝防松剂?如果有,这个数据有参考价值!”“对,即使将来企业提供了高报价格的证据,高报价格后多缴纳的税款也不应该从偷逃税款中予以抵扣!”

  该案起诉后,法官与公诉人观点一致,最终,苏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该公司被处罚金100万元。

  王玉飞说,在走私案件里,这个案件属于简单那一类的,组里的前辈们每天面对的问题,要比以上这些复杂得多。

  直面难题

  满满的研究精神

  今年以来,浙江湖州、杭州,山东青岛等地的公诉部门及法院、海关缉私等部门多次来到苏州市检察院公诉处交流,他们探讨的内容都是同一件事——棉花走私案件如何办理。

  去年年初,于坤祥办理了一批利用加工贸易形式走私进口保税棉花的系列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这组案件是海关总署在全国开展“绿风行动”以来,首批提起公诉的走私案件。他的认定思路及起诉标准得到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的认可,庭前,他充分准备预案,针对众多辩护意见逐一答辩,庭审效果很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他所撰写的起诉书指控一致。

  这个案件的办理,见证了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的“研究精神”。

  棉花关税为40%,棉纱关税为4%。涉案企业以将棉花加工为棉纱用于出口为名,通过保税区进口棉花,承诺他们进口的棉花用于棉纱出口,因此可以不用缴棉花关税。其后,他们将本该用来生产棉纱的棉花原料私自出售。

  怎么让这些棉花“合理消失”?为制造加工贸易进口原料与生产成品出口的“平衡”,被告人将少量“道具棉纱”以加工贸易制成品方式申报出口至香港,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然后反复进出口同一批“道具棉纱”,造成已将全部4200吨棉花加工为3210吨棉纱并全部出口的假象。

  事实上,为逃避海关监管,企业偷逃了4200吨棉花税款,却缴纳了3210吨棉纱的税款。如此“用小饵钓大鱼”的做法令于坤祥犯愁,在计算偷逃税款数额的时候,要不要扣除已为棉纱缴纳的关税呢?

  在深度研究《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方法》《海关关于违法内销保税货物处罚办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后,于坤祥认为,在偷逃税款案件中,国家利益受损,但并没有税款的损失。在涉案企业设计犯罪模式时,没有偷逃这部分税款的主观故意。

  于坤祥打了个比方,他说:“有人认为为棉纱缴纳的关税是犯罪成本,但所谓犯罪成本往往有利于案外第三人。比如向第三人购买pos机并将其用于诈骗,购买pos机的成本是犯罪成本,而获益的是第三人。”在棉花走私案中,为棉纱缴纳的税款也上缴给国家,因此不存在第三人。这个案件也成为办理类案的成功范例。

  两个月前,于坤祥被评为该院的“季度之星”,他在院里发表了一次演讲。他说在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工作,更注重对办案经验的积累,对类案的分析思考。目前所谓“虚拟货币”“区块链”“ICO”等现象,都是他精钻的议题。他最近办理了一起股票内幕交易案,研究K线图,钻研不正常交易情形,于坤祥说他自己“乐在其中”。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