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作为突破口,在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改革方面起着突出的作用。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能,捕诉合一亦或分离,都不违反法律。但由于担心捕诉合一会导致逮捕与公诉标准混同,挤压辩护空间,影响办案质量等原因,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十分关注。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的实践,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提升了办案效率,二是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三是注重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益。今天本报刊发记者深入采访后的调查报道,试图以苏州检察机关的创新实践揭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捕诉合一改革的深层原因,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刘子阳丁国锋董凡超
今年7月中旬,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邀请8名法学专家,专程赶赴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此行目的:对苏州检察系统推行捕诉合一改革情况进行调研。
所谓捕诉合一,即一个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都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
14年前,工业园区检察院在建院之初,便实行了捕诉合一,理由很简单:案多人少。那时候,捕诉分离是大趋势,园区检察院对捕诉合一“只做不说”。后来,应上级院要求等原因,园区检察院实行了一段时间捕诉分离,由于“水土不服”,很快又悄悄改了回去。
如今,捕诉合一在苏州9个基层检察院已全面铺开。
合好还是分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以来都有争论。园区检察院用14年的坚持,苏州检察系统以在全国率先全面铺开的决心,给出了支持捕诉合一改革的答案。
9月中旬,《法制日报》记者深入苏州检察机关,就苏州检察系统实行捕诉合一改革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查采访。
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升
9月12日下午,阳光灿烂。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窗明几净。
坐在记者对面,从事10多年检察工作的员额检察官罗娜,讲述着一年多来,吴中区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改革带来的变化。
罗娜的讲述,是从她办理的第一起捕诉合一案件说起的。
2017年4月,苏州警方破获了全国首例非法利用网络平台聚众吸毒案,即“名流汇”案。这起案件犯罪手段新颖,大量不法分子聚集网络平台,在视频前讨论、吸食、买卖毒品,而网络平台的很多管理员本身并不吸毒贩毒,无法用毒品罪将他们绳之以法。
如何定性?如何取证?办案民警起初也很困惑。
吴中区检察院迅速介入,引导侦查。
由于捕诉合一,原本长期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的罗娜,第一次这么早就接触到案件。
“这起案件在批准逮捕时,我们就充分考虑了它的可诉性,以起诉标准去要求和引导侦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指导做好服务器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证据的固定收集工作。”罗娜回忆说。
实际上,捕诉合一前,有个问题困扰了罗娜多年:有些证据为什么之前不取证呢?比如她曾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时被告人翻供,而相关电子证据却没有固定,重新调取时发现,因事隔3个月,一些数据已经丢失,最终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去恢复这些数据。
“捕诉合一后,检察官会站在案件可诉性的角度,抓住取证的最佳时机,及时监督指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避免悔不当初。”罗娜说。
坐实证据后,2017年9月,罗娜作为公诉人出庭起诉“名流汇”案。最终,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调查采访中,吴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飞告诉记者,推行捕诉合一,适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员额检察官全程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强化检警合力,形成新型“大控方”格局,增强了刑事指控力度和精准度。
“名流汇”案从批捕到起诉,仅用时3个月,这样的办案速度,在以往也是不可想象的。
罗娜解释说,以往同等工作量的案件,公诉承办人梳理证据可能就得花上十几天,加上之后的证据审查和法律事实认定,基本上需要用足审查起诉期限的45天,而“名流汇”案审查起诉只用了30天。
记者注意到,“名流汇”案办案经验被写入了最高检2018年“两会”工作报告。
“捕诉合一,提升了办案质效。”罗娜说。
为进一步证实罗娜的评价,记者走进工业园区检察院。
在和这里的检察官谈起14年前推行捕诉合一时,记者反复听到这样一个词“无奈之举”。
“当时就是想把案子办得快一些、再快一些。”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说,园区检察院2004年建院时只有18名干警,现在虽然增加至41人,但年受案量也增长了214.7%,案多人少的压力始终存在。
捕诉合一可以减少承办人阅卷、讯问、制作文书等重复性劳动,经工业园区检察院测算,办理多人多笔的疑难复杂案件,上述环节可节约50%左右时间,单人单笔的简单案件,可以节约更多时间。
林步东说,实践证明,捕诉合一避免“同质化”重复劳动,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强化证据“主导性”地位,提升了办案质量。
少捕慎捕理念得到贯彻
在工业园区检察院调查采访时,林步东向记者出示了这样一组数据:
14年来,工业园区检察院逮捕率持续稳中有降,从2004年的95.9%降至2017年的60.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审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有人担心捕诉合一会导致滥捕现象,并造成高羁押率,理由是公诉具有惩治犯罪的积极性。实际上恰恰相反,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会考虑今后能否诉出去的问题,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有疑问的肯定不会捕,少捕、慎捕理念将得到更好的贯彻。”林步东对记者说。
工业园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苏云姝举例说,不久前,她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男子因嫖资和卖淫女发生口角,后被多名男子打伤。被害人言行激烈,要求严惩卖淫女。公安机关两次报捕卖淫女,但由于加害人全部在逃,卖淫女零口供,检察机关坚持存疑不捕。
逮捕标准和不捕率的提高,是否会引发侦查机关的不满和质疑呢?侦查机关怎么看?
面对记者的提问,吴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案件审理中队副中队长王一言回答: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公安机关也是受益者。入警12年的他深有感触地说,捕诉合一后,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了,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推动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助力更快更好侦破案件。
“捕诉合一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批捕条件的把握较为准确,我们非常认可。少捕、慎捕也符合时代潮流,公安机关这些年已不考核批捕数了。”工业园区湖西派出所副所长曹震宇说。
据统计,2013年以来,工业园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共1352人,工业园区公安机关仅对其中1人提请复议,远低于苏州其他辖区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的数量。
针对社会上“捕诉合一可能会产生逮捕绑架起诉,引发滥诉风险导致上诉率升高”这一担忧。工业园区检察院数据显示:近5年来,只有176起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率4.7%,低于全市5.2%的平均水平。
陈飞明显感觉到,改革一年多来,检察官的责任心增强了,“推行捕诉合一,适应了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案随人走、全程负责,责权明晰,有助于落实办案责任制;加上我院实行‘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组’的办案模式,提升了检察官专业化办案能力,确保了办案质量”。
记者调查得知,捕诉合一后,吴中区检察院捕后撤案和捕后无罪数为零。
推行配套措施完善改革
前不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竞超代理了一起盗窃案。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书面传唤拒不到案为由,提请逮捕。嫌疑人辩称自己没有收到传唤。苏云姝主动联系周竞超,耐心仔细地听取律师意见,并最终采纳其建议,决定不予逮捕。
这一经历,让周竞超感慨万千。她告诉记者,她支持捕诉合一,但又担心这项改革会挤压辩护权、进而侵害嫌疑人权益。如今,这一顾虑彻底打消了。
捕诉合一,绝非一合了之。
针对捕诉合一弱化诉讼环节、导致检察官权力集中、内部监督程序减少等问题,苏州检察机关通过“硬约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会议室里,正在进行一场辣味十足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嫌疑人基本情况、驾车逃逸路线、案发现场位置……承办检察官在会议室正中央的一块黑板上,快速书写并介绍案情后,其他检察官开始各抒己见。这是记者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调查采访时见到的一幕。
员额检察官杨雪松说,捕诉合一后,一人办案、一案到底,难免有局限,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张家港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集思广益,强化业务指导,让联席会议成为疑难复杂案件“会诊室”、类案办理“数据库”、问题处理“研究所”。
今年以来,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70多次。
工业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清告诉记者,为强化社会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园区检察院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群众代表,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机关部分案件的处理。
对此,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鸣非常支持。他分析说,捕诉合一后,检察官一旦作了逮捕的决定,很可能就要坚持诉下去,捕前辩护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批捕前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避免律师辩护意见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完善捕诉合一这项机制,陈飞把他的几点建议告诉了记者:建立办理诉讼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并重的评价机制,鼓励承办检察官在办好诉讼案件的同时开展诉讼监督。同时,在考核指标中引入容错机制,促进树立“慎捕敢诉”理念,彰显法律监督成效。
“捕诉合一后,原侦监检察官需提升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出庭技巧等能力,为从幕后走到台前做好准备;原公诉检察官需适应批捕办案节奏,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把握最佳平衡点,提高依法快速审查的能力。”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闵正兵看来,这些困难只是暂时的,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优势将逐渐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