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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2018-12-18 16:18: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一、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二、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者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电话查询,概不答复。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物数额发给相应比例的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申诉人应写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决定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六、集体来访者,应选派一至二人为代表反映问题。

  七、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八、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抛果壳、烟头等赃物。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