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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与“法”之间彰显为民情怀
2023-04-27 21:1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这表明,我国民法典不仅从广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来,更是从波澜壮阔的新中国法治实践中来,从伟大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来,是一部凝聚并闪耀着古今无数中国人首创精神与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伟大法典。

  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作为中华法文化的精髓之一,充满史鉴价值。中国的先贤们通过冷静审视千百年来王朝兴亡更替历史,提炼出以民为本的价值理论体系,用以襄助治国理政治世。“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最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成为中华法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它所表达的是:民可以亲近,不可以轻视,民是国之根本,只有牢固了国之根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我国民法典从这一合理的价值观中汲取养分,融合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作出科学合理的规范安排,既充盈着强烈的人文关怀,也切实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兴国安邦,在得民心”思想与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使命

  我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认识到民心向背对国家兴衰、社会治乱的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儒家的“仁者爱人”“民贵君轻”学说,道家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命题,还是法家的“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思想等,都以“得民心”为中心点,坚持以民为本,充分肯定民的地位与价值。民本思想也是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渊源。我国民法典秉持“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的信念,以“关心人、培养人、发展人”为基本使命,力促人的全面发展,将民本思想转化为规范体系中精微细致的制度设计。为此,民法典确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总则编第2章至第4章),保障其独立法律人格;将人格尊严作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这两类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第109条、第990条等),并建构一系列先进合理的制度,以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将意思自治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第5条),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动自由;建立以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为基干,包括物权、债权等传统权利类型,以及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新型权利类型在内的完备又有开放性的民事权利体系,并完善与健全对这些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尤其是,我国民法典开创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既回应了我国民众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关切,也是对“以人为本”民本思想的创造性传承,为世界范围内的民法体系发展作出了贡献。

  “爱民富民,改善民生”思想与民法典保障民众民生需求

  孟子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荀子曰:“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爱民要求富民,使民生富足充裕。“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者,邦之命脉,欲寿国脉,必厚民生”。儒家、法家等流派及后世思想家均主张将爱民富民作为立法与施政的出发点。《尚书·大禹谟》将厚生与正德、利用并为三事,强调这三件大事协调运行是平治天下的首要谋略。其中,厚生突显了“利用”的现实目标,也奠定了正德的基础。惟民生享物质的富厚,民德才可能获得真正归厚的基础。此即“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左传》)。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回应民生关键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关注人们的衣食住行用,是民众的“安身立命之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老子曾言:“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在民法典的着力保障下,这幅美好生活的图景不再是梦想,已成为现实。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责任规则(第1206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规则(第1207条)等,通过遏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的安全。再如民法典物权编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使民事主体得以满足生活居住要求。这一制度创造也能较好地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的目标。此外,民法典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第2款),以保护承租人利益,也有助于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这些制度助力解决“住有所居”问题,保障人民“住”的安全。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客运合同规则,侵权责任编完善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以进一步保障人民“行”的安全。《慎子》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民法典真切反映人民意愿与心声、切实解决人民需求,由此得到人民的高度信赖、普遍遵守与衷心拥护。

  “矜恤弱者,爱惜民命”思想与民法典保护弱者合法权益

  除重民、爱民、利民、富民之外,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还体现为立法、司法领域的矜恤弱者,爱惜民命传统。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律法中对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作出明确界定与恤刑规定。这些规定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国家宽仁恤刑的仁政思想与扶危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民法典亦十分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宣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让与不破租赁(第725条)、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第726条)、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的居住权(第732条)等制度,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承租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再如民法典允许使用期间届满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第359条第1款),这亦表明立法者对普通民众的作为其基本财产权或基本生存条件的住宅给予特别保护。

  以民本思想为表征的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我国民法典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历史基因,牢筑为民初心,通过一系列富有理性并精细缜密的制度构造将大多仅停留在道德要求或观念层面的传统文化主张加以落实或升华,真正做到了尊重人、关怀人、保护人,从而有助于激发人民活力,型构出一个生机勃勃的美好社会。

  编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