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检察信息化工作,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完善以应用为主导,资源为核心,网络为基础,人才为依托,政策、法规、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工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和有效管理检察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
第三条 检察信息化工作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办案、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等应用系统建设,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系统建设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四条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和“推进建设,突出应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为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管理省院机关和全省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工作。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院检察技术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各级检察院熟悉检察业务和信息技术人员,聘请专家咨询委员和相关专门技术专家,协助省院研究规划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研究解决信息技术和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在省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高检院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部署;
(二)审定全省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电子检务工程规划方案;
(三)组织指导全省检察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研究决定全省检察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解决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六)检查信息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七)总结推广信息化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第八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阶段性目标和推进措施,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二)承办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检察信息化相关工作标准、规范,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开展对全省检察信息化工作调研、督查和指导;
(六)提出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管理、考核、培训工作建议;
(七)协助做好全省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完成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院各内设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职责是:
(一)省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本业务系统信息化发展总体需求与建设规划报告,组织制定业务规范,推进本业务系统的信息化应用;
(二)办公室负责检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保密、密码管理工作;
(三)政治部负责提出检察院关队伍管理信息化需求和建设规划报告;规划和管理检察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对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全程监督;
(五)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六)检察技术处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信息化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安全体系、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系统建设;承担省院及检察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培训、安全和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省检察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和检察信息化发展动态,向省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研究、审核、论证工作;
(三)参与检察系统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评审;
(四)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网络安全保密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检察机关专线网络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对检察机关互联网系统实行等级保护。
第四章 检察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省院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计划财务装备处及项目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每年统一进行一次申请,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受理。
第十六条 由各内设机构负责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定期向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计财装备处不予立项和拨付资金,各内设机构不得实施。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于每年年中、年底各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可临时安排。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检察信息化工作专门问题。
第二十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送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印发各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执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