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3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4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8月28日下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关于繁简分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繁简分流是指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按照案情进行划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第三条 《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繁简分流,应当坚持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
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是对文书制作的简化,不是对案件审查的简化,应当严格把握适用范围,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严格审查事实证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提请逮捕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外国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主要犯罪情节翻供或有辩解,影响定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有异议的;
(六)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
(七)上级院交办、督办的;
(八)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可能引发舆情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规定的。
第六条 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分为普通简化版和极简版。
第七条 对于符合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条件的涉嫌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案情特别清楚、简单的,可以采用极简版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第三章 简化内容
第八条 标题部分应包含办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等内容。可表述为某某人民检察院某某涉嫌某某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并填写文书编号。
第九条 序言受案和审查过程部分应简要列明案件受理过程、提请逮捕文书文号、承办人姓名等内容,以及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情况。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应写明有无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有无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个人简历、家庭情况以及是否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内容对审查逮捕有影响的应当写明,与案情无关,或不影响审查逮捕决定的,可省略。
第十一条 发案、立案、破案经过部分应简要列明案件起因、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以及有无自首、立功等情形。
第十二条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部分,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节可简单表述为详见《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节,若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的,可引用侦查机关的意见。若不一致的,应重点阐明不一致的内容,叙述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证据部分一节,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顺序合理排列,简要归纳证明内容,尽量减少单纯的事实证据摘抄,突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综合研判。采用极简版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可直接罗列证据名称,无需归纳证据内容。
第十三条 社会危险性分析部分,应写明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应当予以逮捕”或“可以予以逮捕”的具体情形。对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逮捕的,应阐明理由和根据。
第十四条 需要说明的问题、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以及延伸办案职能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可根据案情进行说明。如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建议,可从略。
第十五条 处理意见部分应简要阐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查逮捕意见书》简化制作说明;
《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实行繁简分流,对部分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简化制作,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实现侦查监督权的高效运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保证将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在案件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上,集中精力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重要举措。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仅仅是对文书制作的简化,不是对案件审查的简化。
一、适用范围
《审查逮捕意见书》简化制作,适用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提请逮捕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外国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主要犯罪情节翻供或有辩解,影响定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有异议的;
(六)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
(七)上级院交办、督办的;
(八)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可能引发舆情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规定的。
二、制作要求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简要写明“受案和审查过程”,说明案件受理过程,提捕书文号、承办人姓名,并说明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嫌疑人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应当写明。
“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对审查逮捕有影响的,应当写明,没有影响的,可省略。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写明,没有此情况的,可省略。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应从简阐明案件起因,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有无自首、立功等情况。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1、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案件事实
可以表述为“详见《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
2、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应当简明扼要叙述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做到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对于和侦查机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可以引用侦查机关的意见,对于和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应当将不一致的认定表述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
应当在认真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顺序进行合理排列,简要归纳证据内容,清晰完整地反映案件全貌即可,无需证据全文摘抄(模板参见《审查逮捕意见书》普通简化版)。案情特别清楚、简单的涉嫌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的案件,可直接罗列证据名称,无需归纳证据内容(模板参见《审查逮捕意见书》极简版)。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案件情况,有问题和建议加以说明,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可从略。对于适用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案件,应当写明情况。
(六)社会危险性分析
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写明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或者“可以予以逮捕”的具体情形;对因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的,应当阐明理由和根据。
(七)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根据案件情况,有问题和建议加以说明,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可从略。
(八)延伸办案职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案件情况,有问题和建议加以说明,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可从略。
(九)处理意见
用简练的语言阐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