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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办法》的解读
2017-12-06 16:27:00  来源: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结合苏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实际,由市院侦监处起草并经侦监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多次共同研讨后,经院领导审核同意,制定了《苏州市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810日下发执行。 

  一、相关内容 

  该《办法》围绕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主题,要求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着力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规定了侦监监督、公诉部门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的来源,涵盖了侦监、公诉的所有业务工作;第二,规定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的范围,包括环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以及环食药、国有资产、土地等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等;第三,规定了公益诉讼线索的移送方式,设计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函》,要求侦监、公诉的承办人按照格式要求向民行部门移送线索;第四,规定了公益诉讼线索审查结果反馈制度。要求民行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的处理结果告知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移送给提供线索的部门。 

  二、机制成效 

  该《办法》的制定下发,为推动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扩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影响力提供了保障。今年以来,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向民行部门移送公益诉讼线索40件,促成民行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3份,促成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 

  由侦监部门移送公益诉讼线索而促成提起公益诉讼的分别是相城区院的1件、吴江区院的1件和昆山市院的4件。 

  如相城区院的典型案例:201612月底,相城区院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周某污染环境案中,发现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犯罪嫌疑人周某无证经营的加工厂未予严格执法;同时,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未对涉案现场进行环境评估、未对危险废弃物及时处置,侦监部门遂将线索移送民行部门。1230日,该院民行科向两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两部门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20171月,两部门分别对各自问题进行了回复。但经后续跟踪调查发现,相城区环保局并未切实履行职责,对相关费用并未进行追缴,对危险废弃物也并未处置完毕。针对此种情况,该院于20175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城区环保局对上述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体现了侦监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及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的良好成效,为构建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监督一体联动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