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行政检察工作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8月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我院闵正兵检察长所作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审议意见后,闵正兵检察长批示要求将意见传达全市检察机关学习落实。市院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带头进行了传达学习,对如何强化行政检察工作进行深入研讨和全面部署。市院出台《关于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行政检察工作审议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市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和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对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统筹抓好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的工作,正确处理好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基本面”和公益诉讼案件“增长点”的关系,推进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通过学习领会,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刻认识到,做好行政检察工作对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监督行政权力依法运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对全市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关心和支持,对我们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打造行政检察工作“苏州模式”将会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全市检察机关上下将进一步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切实把行政检察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努力推动行政检察工作争当全国检察机关先行军、排头兵。
二、以审议意见为指导和动力,全面提升行政检察工作成效
我们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为契机,在市委和省院的领导下,努力拓展行政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特别是围绕公益诉讼“增长点”加强探索,近3个月来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是严格依法监督,切实提升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的新部署,建立以市院为枢纽、基层院为主体,行政检察部门为主力、各部门协作的一体化办案机制。8月份以来,新增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0条,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1件,行政机关整改2件,另有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件,省院尚在审批中。为严格依法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我们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线索内部移送机制、线索条线管理机制和办案评价监督机制。市院出台了《侦监、公诉部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办法》,规定了线索来源、移送范围、移送方式、结果反馈等,推动各业务部门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配合;吴中区院提请区人大审议通过了《行政检察监督暂行规定》,对监督原则、范围、程序、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内部监督机制。针对昆山、相城、吴中房屋倒塌现象,邓蔚路沿线住宅区餐馆环境污染,吴中区部分镇、街道违法占有耕地等问题,撰写调查报告、法律分析意见书、检察建议书,得到各级领导批示,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三是强化外部协作,加大检务公开和对外宣传。加强与行政机关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最大限度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是持续加强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关于“加快推进队伍建设”的要求,抓住员额制检察官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契机,大力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有效增强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和战斗力。明确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担当精神。加强行政检察队伍能力培训,全市两级院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参加了高检院公益诉讼网络培训,虎丘区院邀请南师大
三、以行政检察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发挥公益保护作用、推进法治建设积累了不少经验”。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大司法外交场合对中国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一次深刻阐示。我们将把学习领会这一重大论断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起来,认真探索和继续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真正当好公共利益的主张者、代表者和维护者。
一是以“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全面引领行政检察工作。国家设置人民检察院并赋予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作出的重大政治制度设计,而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是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将按照中央部署和修改后民诉法、行诉法,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公益保护实效。近期我们将组织力量开展“检察机关以非诉讼方式维护公共利益”课题研究,从理论和制度上先行探索,为更好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提供前瞻思维。
二是深度融入法治苏州建设,发挥行政检察工作在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探索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开展行政执法等领域的检察调查,努力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价值的检察建议。紧紧围绕我市“放管服”等重大改革项目,着力监督纠正民生民利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推动行政机关及早把问题解决在诉前程序阶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论述,特别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关注苏州下一步改革动向,切实发挥行政检察工作对各项改革的保障促进作用。
三是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离不开人大的关注和支持。目前,吴江、昆山、虎丘、吴中等地人大已相继通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反映内容不予整改时,人大可以组织开展视察调研、专题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大大增强了检察建议刚性;昆山市院参与的浩宇建材厂综合整治工作,也是在当地人大的监督推动下,多部门集中行动,确保整治顺利完成。我们将始终遵循和紧紧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这一“法宝”,将行政检察的“有限监督”纳入到人大常态化监督之中,确保行政检察工作科学、规范、健康开展,为苏州勇当“两个标杆”、建设“四个名城”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
特此报告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