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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2017-09-18 11:46: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聂继波

编者注:

近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聂吉波同志结合多年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撰写了《浅析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一文。文章视角独特、语言生动、引人入胜,深入剖析了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下办理毒品犯罪的现实困境,发人深思。现予以发表,供大家参考。


浅析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序 

  中国近现代史自1840年鸦片战争始。历史上的战争千千万,何曾有以毒品命名的战争?然后败了,中华民族进入长达百余年的屈辱岁月,东亚病夫甚至成了中国人的标签。 

  1949年毛主席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禁绝一切毒品,中国人的精神面貌才为之一新,自此方能屹立于世界强族之林。 

  改革开放后,我们打开国门拥抱世界,然而除了资金、技术外,还伴有毒品大肆流入,试图再次祸害我中华民族。故我们不得已用严刑峻法来铁腕禁毒,虽卓有成效,然当下禁毒形势之严峻,绝非杞人忧天、危言耸听。 

  1)我们都能造航母和大飞机,研制毒品还不是小儿科。 

  2)我们的房价都逆天啦,冰毒却卖成了白菜价。 

  3)以前查获几百克的毒贩我们称之为毒枭,现在没有几十公斤实在不好意思这么称呼。 

  4)历来都是域外毒品祸害国人,现在我们的毒品都开始外销了。 

  5)毒品的种类玩法就像手机换代似的,月新日新时时新。 

  6)毒品也有互联网+,扩散传播渐有失控趋势。 

  毒品泛滥须以严打虽成共识,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普遍零口供的毒品案件在越发严苛的证据证明标准面前,又需契合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岂是说严打重罚就可一言以决之。毒品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各行其是由来已久,毒品犯罪仍是刑法理论中最为神秘和难以捉摸的领域,故此略谈一二特殊性,以供批判。 

  一、毒品犯罪刑法规定的特殊 

  《刑法》第347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该条文绝对是刑法分则中最为特殊的一条,有多特殊? 

  1.和刑法总则对着干。 

  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毒品犯罪不适用该总则规定,无论数量多少,哪怕是0.01克毒品,理论上都是犯罪。 

  2.和刑诉法对着干。 

  刑诉法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免除刑罚。 

  但毒品犯罪不适用,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罪名排列有意思。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个顺序还不能乱排,但它为何要这样排列呢? 

  从刑法条文来看,并不必然得出走私、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要较制造、贩卖毒品要轻,为何会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偏见理解呢? 

  二、毒品犯罪的法益特殊 

  毒品犯罪的法益绝不是公诉意见中提及的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法益是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那么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定所要保护的是什么呢? 

  从表面上看,贩卖毒品从甲手到乙手,运输毒品从A地到B地,没有被害人,不存在什么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贩卖、运输的行为因何会被刑法如此严厉打击呢?原因无怪乎刑法担心毒品的泛滥,它所保护的并非个体法益,而是超自然人法益,是属于公共法益,也就是公众的身体健康。 

  部分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法益是吸毒者的身体健康,正是狭隘的理解了毒品犯罪的法益,从而导致一系列论证思路的偏差(详见公诉新时空,陈洪兵:毒品犯罪十三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吸毒者和贩毒者有何区别?毒品拆借与交易无处不在,这个案件的吸毒人员就是下个案件的贩毒人员。 

  毒品犯罪的法益决定了,只要是导致毒品泛滥,也即促进毒品流通、扩散的行为,都应当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畴。那赠送毒品为何不构成犯罪?理由无非是国家拟制规定也要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有一天刑法规定赠送毒品也属犯罪,这也很正常。 

  三、毒品犯罪的构罪形态特殊 

  毒品犯罪法益的特殊性,导致毒品犯罪构罪形态的特殊性,即我们经常在法庭上答辩的,毒品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很多人不理解,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尚未进行贩卖,为何就会认定为贩卖既遂,明明是犯罪预备!运输毒品尚未完成,刚刚出发怎么就运输既遂了呢? 

  抽象危险犯正是解决上述毒品犯罪特殊形态规定的基础理论。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举动犯等传统刑法理论所论述的犯罪形态,该理论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一部分,甚至预备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甚至是犯罪既遂。 

  正像危险驾驶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一样,只要实施了毒品犯罪的一部分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毒品犯罪法益,威胁了公众身体健康,即犯罪既遂。 

  四、毒品的三性特殊 

  毒品的三性为有毒性、致瘾性和传染性。 

  毒品如果真的只是有毒,就像百草枯一样效果,还则罢了,关键是致瘾性和传染性,尤其是传染性,为很多人所忽视。 

  所谓传染性,就是一个人吸毒,往往能够带动多人吸毒。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导致这种传染性有点像瘟疫。如果万分之一的吸毒人员,一年扩散三倍,不过是万分之三;如果百分之一的吸毒人员,一年扩散三倍,那就是百分之三,这个比例就足以动摇这个社会的正常安定秩序。 

  就海洛因与冰毒而言,常有瘾君子论道,冰毒没什么瘾,甚至法庭上还有律师说冰毒不是毒品。三性而言,海洛因的致瘾性人人皆知,冰毒致瘾性较差,几乎无生理致瘾性,但心瘾难戒。冰毒的有毒性比海洛因更为严重,传染性更是导致当前毒品泛滥的主要祸根。 

  海洛因是罂粟提炼出的生物毒品,吸食后有镇静放松的作用,适合孤独的人和寂寞的心。冰毒目前多是化工合成,吸食后有兴奋致幻的作用,适合聚众狂欢以及色情、赌博场合,正是冰毒将黄赌毒成功串联,从而导致毒品愈发泛滥,一发不可收拾。从这个意义上讲,冰毒之祸,尤甚海洛因太多。 

  五、打击毒品犯罪的神秘性与危险性 

  缉毒战线是公安最为神秘的战线之一,以往影视剧中孤胆英雄卧底警察结局都很悲壮。现实之中,禁毒民警即使出镜也都后期处理。 

  打击毒品犯罪,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准许钓鱼执法,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事关公民隐私、但依然可以使用技侦监听手段。劳动教养被取消了,但无数个强制戒毒机构又成立了。 

  检察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的四类危险案件,分别是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前三种犯罪极少遇到,倒是毒品犯罪整天打交道,但我们真的注意到毒品犯罪的危险性了吗?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毒品犯罪中,可以不公开真实姓名,可以不出庭作证,可以禁止接触,还可以对其近亲属采取专门性保护。而我们在实际操作上,有没有做到这一点呢? 

  六、当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现实困境 

  1)毒品案件证据标准从“两个基本”逐渐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混同,反正也没有被害人,搞错了还会终身追责,保守思想抬头日趋明显。 

  2)毒贩反侦察意识明显提高,人货分离常态化,毒品运输物流化,到案之后零口供,基本上庭审难度都很大。 

  3)代购等问题愈发引起争议,上至司法高层观点相左,下至基层公检法观点碰撞,侦监和公诉认识也有分歧,律师毒辩愈发专业,这种空子屡屡被钻。 

  4)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网络直播吸毒是否构罪?凑钱开房吸毒算谁容留?以毒换色是否可以认定贩卖?毒品相互拆借是否构成犯罪? 

  毒海沉浮,如一粒尘埃,当站在法庭上指控毒枭之时,谁知道庭下坐着几个同伙、多少马仔?万事艰险,唯有凛然正气,砥砺前行。位卑不敢忘忧国,岂因祸福避趋之!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