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关于开展“守护长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
2019-04-18 11:25: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守护长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7发布人:第七检察部阅读量:154签收

  各市、区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市院按照省院要求,结合今年工作重点任务,决定于今年4月起在组织开展“守护长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促进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指示要求,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着力解决长江流域存在的水体污染、渔业资源受损、湿地滩涂破坏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切实推动长江生态文明建设,打好碧水保卫战。

  二、工作重点

  两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监督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并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进行监督,以下列五个方面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

  (一)长江流域水体污染

  1.向长江、内河、内湖等水体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

  2.向长江、内河、内湖等水体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3.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

  4.相关行政机关对排污监管、追责不力等。

  (二)入江、入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1.入江、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

  2.入江、入河排污口审批把关不严;

  3.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达标排放率低等。

  (三)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损害水生资源

  1.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4.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生物;

  5.相关行政机关对禁用渔具监管不力等。

  (四)违反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油库等;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相关行政机关保护水源地不力等。

  (五)非法占用破坏长江岸线资源

  1.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手续,侵占长江岸线从事非法装卸活动;

  2.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

  3.非法占用破坏沿江、沿河、沿湖湿地、森林、滩涂;

  4.在江、河、湖边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

  5.在江、河、湖边违法建造别墅等建筑物;

  6.相关行政机关保护长江岸线资源不力等。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

  各基层院要成立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围绕前述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张家港、太仓、常熟三家基层院必须围绕长江保护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基层院针对辖区内的河流、湖泊等进行监督。各基层院要在4月20日前把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联络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上报市院第七检察部。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9年4月至9月)

  1.深入摸排线索。主动走访国土、发改、水利、环保、交通运输、林业、渔业等部门,进一步了解沿江化工企业分布、垃圾填埋场所、森林植被覆盖、禁渔期规定、入江、河、湖排污口设置等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展开全面排查,并积极围绕沿江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渔业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巡查。积极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各地发现不属于本地管辖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办理,发现跨地域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送市院,由市院统筹推进。

  2.履行诉前程序。围绕发现的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针对长江流域地理特点探索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取证能力,夯实证据基础。严格依法履行诉前程序,积极发出公告或检察建议。要重点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的质量,聚焦行政机关深层次违法行为,加强分析研究,加大类案监督力度,切实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增强诉前检察建议的刚性,对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的回复情况、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跟踪了解,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在监督过程中也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通过诉前圆桌会议等方式加强同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3.依法提起诉讼。严格把握起诉条件,树立办理精品案件、典型案件的意识,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提起公益诉讼,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期待。要积极采取鉴定、评估等方式确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遭受破坏的程度,从更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充分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在法院判决后要加强对后续修复工作的跟进,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

  认真梳理总结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办案实际加大对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研究分析。各基层院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19年8月28日前上报市院,市院积极向省院推荐典型案例以及优秀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管院领导要靠前指挥,坚持重大部署牵头落实、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问题协调解决。市院定期组织研讨会议,及时共享信息资料、交流工作经验、研讨热点问题,确保各地工作有序、均衡开展。

  (二)加强沟通、构建合力。积极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加强同国土、发改、水利、环保、交通运输、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机制,凝聚共识。同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协助、支持相关部门做好长江沿岸造林绿化、长江流域污染治理等工作,形成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三)通力协作、有效配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围绕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等工作,注重加强同刑检、控申、案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线索移送,增强办案协作。市院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对基层院存在的办案阻力和困难及时协调、报告。沿江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一体协作机制。

  (四)及时总结、注重宣传。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积极宣传专项监督活动进展情况,介绍检察职能、经验做法、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重点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专项监督活动的影响力。各基层院要加强情况报送,每两个月向市院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或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联系人:曹燕飞 650289

  苏州市院第七检察部

  2019.4.17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