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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2016年度)
2017-08-02 14:24: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 年度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表(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是:

  (一)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四)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六)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批捕;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七)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八)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十)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三)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细则和规定,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任等工作;协助人大、政协机关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受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和转交的案件,做好答复工作;检查、指导、考核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十九)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

  (二十)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院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院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审核,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贯彻落实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完成并督促检查下级检察机关落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事项,及时反馈办理、处理情况;负责机关秘书事务、文件印制与管理、机要通信工作;负责机要文电处理、传真通信、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检察院的相关业务;报刊征订工作;检察建议的归口管理。

  保留政治部,管理和协调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的工作。

  (二)干部处(挂离退休干部处、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

  协同市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负责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检察官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院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职工招录、考核、任免、调配、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院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件的制作和管理;市院、区院干警职工出国政审,市院干警职工出国护照管理;完成市院机关工作人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两级院领导班子及市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两级院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申报工作;机构人员信息系统、政治工作统计系统、公安登记备案人员管理系统等的维护管理工作;援藏援疆工作,东西部、苏南苏北检察机关干部结对挂钩锻炼工作;市院干警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政治部日常事务和文字材料的审核工作;承办全市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宣传处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本院检察刊物及宣传报道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文化建设及检察文联工作;涉检舆情的监测及处置;全市创新奖的评定及创优工作的考核。

  (四)干部教育培训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包括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及拟任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检察官职务及等级晋升培训、各类专项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高学历教育培训;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完成各类送训任务;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评审、动态管理工作;组织检察人员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司法考试及培训。

  (五)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指导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的指导;参与“平安苏州”建设、维护稳定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的惩治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六)公诉一处

  主要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指导上述范围的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侦查活动监督;指导对人民法院上述案件范围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承办上述范围的由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相关范围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案件的收发、统计、报表的制作,研究相关范围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七)公诉二处

  主要负责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综合庭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案件。指导上述范围的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承办上述范围的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本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相关范围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相关范围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制定有关规定;负责案件的收发、统计、报表的制作、相关工作的上传下达以及公诉信息材料的编辑、撰写等工作。

  (八)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综合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三个内设机构,分别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1.反贪污贿赂局综合处:制定、落实全市反贪工作中的规范性制度和文件,负责全市反贪业务各项报表统计、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反贪部门的侦查业务研究、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全市反贪办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负责对基层院重大、疑难、复杂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业务指导工作;拟定本局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报告、通知等综合性文件,起草、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局各项内务管理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院、本院、局领导和局务会的各种指示和决定,并进行检查或督办;负责管理本局的文书档案、收发文件、电传、信函、报刊等综合性事物;负责会务组织、工作接待、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承办下级院的有关请示、报告和协助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事务;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初查贪污贿赂举报线索。

  (九)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管理全市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线索,提出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查处重点;根据侦查指挥中心的命令,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组织查办全市性和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协调落实侦查指挥中心关于提办、交办、督办和参办案件的决定;根据侦查指挥中心的决定,确定、组织挂牌案件的督办;承办协查案件;协调跨地区办案协作;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的备案、审查、通缉、边控等工作;管理全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才库;负责侦查信息平台的建立和查询;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反渎职侵权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参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探索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衔接机制,建立全市反渎职侵权联席会议制度。

  综合处、侦查处两个内设机构,分别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1.反渎职侵权局综合处:掌握全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情况,负责起草各类文稿、统计分析及外地来苏办案的协查;管理反渎职侵权局的各种侦查装备、器材及查处的赃款赃物,承办反渎职侵权局的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对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请示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2.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负责侦查县处级干部渎职侵权犯罪要案、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本院认为需要直接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十一)刑事执行检察处(挂“驻监(所)检察室”牌子)

  指导监督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指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工作,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活动合法性和执行超期羁押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和督办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案件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精神病人犯罪后强制治疗期间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的派驻检查。

  (十二)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市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做好不受理、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在自愿前提下做好和解息诉工作;对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犯罪线索进行初查,移送相关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结合办案,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

  (十三)控告申诉检察处(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协助检察长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并按照批办意见落实查报结果;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控告、举报、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关疑难问题的请示;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告急访和信访老户;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创建工作;研究制定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有关规定;检察调控中心(12309民生服务热线、控申在线接待中心、刑事被害人救助、风险评估预警、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延伸法律触角)工作;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刑事申诉案件抗诉,高检院明确由控申部门出庭。

  (十四)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院介入本地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为有关方面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和改进意见;统一管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统一负责本院预防工作社会联系;负责全市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负责本院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职能;行贿档案查询职能深化;法制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前瞻性社会管理法制调查、研判。

  (十五)检察技术处

  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参与管理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承担本院交办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委托案件的勘验、鉴定、文证审查和复核鉴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通讯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技术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承担本院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十六)信息处

  负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编制技术、信息化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检察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同相关部门管理本院检察专线网网站、因特网网站;负责本院及指导全市电子检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全市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部署推广和运维管理;配合做好信息化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探索研究网络犯罪和电子取证的新动向,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十七)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本市检察工作的相关细则、规定;研究检察工作应用理论;围绕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对征求本院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地方司法政策意见;调查研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组织、参与检察机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编发《苏州检察》,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八)行政装备处

  指导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分配和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地方财政补助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指导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院属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购置和分配各种装备物资;承担本院机关财务管理、房地产管理、暂扣涉案赃款、赃物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环境秩序管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十九)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配合做好全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开展监督告知、查阅案件台账、参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和公开审查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编辑发送《苏检手机报》;协助人大、政协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和转交的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做好答复工作;协调、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督办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负责持证人大代表视察、约见的安排;组织协调院领导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负责特约检察员工作。做好聘请和日常联系工作,组织安排有关活动。负责社会评议员工作。做好社会评议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社会评议员开展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宣告、公开答复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邀请社会评议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检察、指导、考核基层院人民监督工作。

  (二十)案件监督管理处

  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负责管理、开具有关法律文书;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案件监督管理事项;负责对下级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一)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本院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以及其他监察对象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院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以及其他监察对象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本院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干警廉政档案的具体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基层院建设开展巡视工作;建立一案三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谈话制度、远程网上督察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平台等对办案工作的监管制度;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检查,负责兼职纪检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开展检务效能监察工作;聘请检风监督员,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督;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十二)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参与执行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传唤、搜查、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保护犯罪案件的现场、提解押送和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上、闹访情况;管理或协调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促进平安苏州建设。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824人,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12340件15345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犯罪,共批准逮捕4184人,提起公诉7377人。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严格依法审查,妥善办理了全省最大的棉花走私案、海关总署挂牌督办的走私成品油系列案件、阎正祥特大贩卖毒品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组建保护知识产权办案组、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台案例指导制度等,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共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件44人。切实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走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提起公诉此类犯罪案件108件204人,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和市场竞争秩序。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非公企业18条意见,严厉打击各类侵犯非公企业的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成功为被害单位追回损失7000余万港元。

  突出民生导向,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惩治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提起公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57件102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参与网络金融、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专项治理,共审查起诉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3件130人,相关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健全沿长江、环太湖环保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此类犯罪案件89件168人,同比上升187.1%。“垃圾倾倒太湖西山”事件发生后,市、区两级检察院迅速联合派员提前介入,破解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庭审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诈骗罪分别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6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件”之一。

  强化风险防控,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三十年未检工作经验做法。常熟市检察院及时介入“违法雇佣童工”事件,督促公安机关对2名责任人立案侦查,并建议劳动主管部门对另外2起雇佣童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成立由236名律师组成的11个律师库,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92件,促进信访案件依法妥善解决。结合办案撰写报送社会风险研判报告20余篇,其中关于校园贷、危化品监管的研判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苏州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促进完善了社会管理。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洁苏州建设

  坚决惩处贪污贿赂犯罪。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专项查案工作为抓手,既集中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又查办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4件133人。其中厅、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20人;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的案件15件22人。全市两级检察院先后查处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原调研员朱春霞、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董朝文等受贿案,以及相城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受贿1000余万元的窝串案7件9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14亿余元,同比增长54.6%。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专项查案工作,在医疗卫生、教育系统,分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5件29人、16件16人,有效保障了民生民利。

  依法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审议意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全年共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31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8件18人。全市检察机关注重深挖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在新能源补贴领域依法查办车管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窝案5件6人,对“垃圾倾倒太湖西山”事件中2名渎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深化专业化预防,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20项,制发预防检察建议14件,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全市两级检察院报送的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均获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深入开展国企领域专项预防调查,协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9886批次,对经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5人次,均按有关规定处理,促进了廉洁准入制度的落实。姑苏区检察院“濂溪清濯”商标获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提升了苏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品牌效应。

  三、不断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法治苏州建设

  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托苏州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积极开展刑事拘留后未提请逮捕、未移送起诉专项监督,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实时视频审查实施办法》,建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检警联络等制度。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12人;纠正遗漏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人,追加遗漏起诉的案件5件15人(单位),追加遗漏罪行32件48人;书面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79次;对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裁决提出抗诉10件,建议法院再审11件。

  强化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视察苏州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提请不当60人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人员,建议收监执行32人。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监督审前未羁押、被判实刑的55名罪犯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101件,累计金额283万余元。对25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232人,均得到采纳,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太仓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律师派驻看守所值班制度,努力为在押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1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针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68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6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共发出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46件、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9件、督促起诉意见书6件。开展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试点,市检察院联合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台专门实施办法,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的监督。

  四、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规范司法

  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去年8月,根据中央和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选任标准,在市检察院、张家港市检察院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经笔试、考核等程序,遴选出第二批员额检察官。充分尊重干警分流意愿,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初步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调研期间,对张家港市检察院探索员额制改革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员额检察官430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4.3%;检察辅助人员517名,司法行政人员159名,检察人员向一线办案部门流动的趋势明显。

  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综合考虑人员入额、办案需求、检察权运行特点等因素,目前全市检察机关设置了120个办案组织,其中检察官办案组46个、独任检察官74个。探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将部分审批权合理下放,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员额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探索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认新机制,通过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评查等方式,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初步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新的办案机制运行以来,检察官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审查逮捕办理期限平均缩短了2日,检察委员会强化了对类案的指导。

  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古城与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领域,共排查公益诉讼线索63件,启动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等诉前程序36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吴江区检察院在国土资源保护领域提起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就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支付环境修复费用3000余万元。昆山市检察院成功支持起诉一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的5000万余元环境修复费用已全部到帐,6名涉案人员获刑,其中渎职犯罪1人。

  五、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提升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实施方案,通过检察长上党课、主题党日、微型党课等活动,引导干警做到“四讲四有”,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出台廉政谈话、纪检约谈、司法活动专项督察等实施办法,强化监督问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自觉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涉案财物处置管理等,促进公正规范司法。相城区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院”。认真开展对张家港市、工业园区检察院的巡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提升。组织开展全员脱产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加大对干警理论和实战技能的教育培训力度。有1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4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56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

  推进司法办案公开透明。依托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检察门户网站、新媒体集群等平台,公开法律文书11183份、案件程序性信息43570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08条。市检察院新媒体荣获“全国检察新媒体年度贡献奖”、入选“全国检察微信二十强”,虎丘区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管理应用平台获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一等奖,工业园区检察院干警王栋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入选“全国检察自媒体二十强”。深化社会评议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共有250件案件进入公开审查程序,社会评议员对2起案件提出了不同意见,均予以采纳。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助市司法局选任70名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邀请他们对13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对4件拟不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主任会议对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专题审议意见,促进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进行专门研究、专人办理,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5件、政协委员提案1件,受到代表委员的好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76次,通报检察工作65次,召开企业界代表委员座谈会11次,开展“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等主题开放日活动,真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了全市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12520.8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2758.71万元,增长28.2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整和项目经费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11933.6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912.71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2020.39万元,增长29.3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和项目经费增加等。

  2.其他收入3020.96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取得的省级财政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2946.28万元,增长3945.21%,主要原因是取得的省级财政拨款等。

  (二)支出总计11863.52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9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支持各机关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机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需要。与上年相比增加178.78万元,增长1593.4%。主要原因是新增智慧侦查指挥平台项目。

  2.公共安全(类)支出9913.99万元,主要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716.86万元,增长90.76%。主要原因是增加社保支出、工资支出调整和项目支出增加等。

  3.文化体育和传媒(类)支出0.62万元,主要用于文化事业建设(重点活动类)。与上年相比增加0.42万元,增长210%。主要原因是检察形象推广支出增加。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84.86万元,主要用于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等。与上年相比增加27.76万元,增长3.24%。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增资调整。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5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其他医疗卫生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52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退休人员支出。

  6.住房保障(类)支出871.52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与上年相比增加205.11万元,增长30.78%。主要原因是公积金缴纳基数增加及提租补贴、新职工购房补贴比例上调。

  7.年末结转和结余657.31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1933.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912.71万元,占74.69%;其他收入3020.96万元,占25.3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1863.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88.13万元, 占69.02%;项目支出3675.39万元,占30.9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9079.06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45.18万元,减少1.57%。主要是因统管上划省级财政拨款纳入其他收入。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8883.7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4.88%。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197.63万元,增长32.87%。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整及项目经费支出增加。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393.13万元,支出决算为8883.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5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因统管上划省级财政拨款纳入其他收入。其中:

  (一) 一般公共服务(类)

  1.发展与改革事务(款)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项)。追加预算为190万元,支出决算为19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二)公共安全(类)

  1.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5.33万元,支出决算为5.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4474.88万元,,支出决算为4371.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统管上划省级财政拨款纳入其他收入。

  3.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2798.89万元,,支出决算为2784.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一致。

  (三)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

  1.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项)。追加预算为2万元,支出决算为0.62万元,完成预算的3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结转下年使用。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821万元,支出决算为532.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4.89%,主要原因是因统管上划省级财政拨款纳入其他收入。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年初预算为6.09万元,支出决算为6.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1. 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追加预算为2.52万元,支出决算为2.5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316.17万元,支出决算为186.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8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统管上划省级财政拨款纳入其他收入。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229.83万元,支出决算为326.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2.2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提租补贴政策调整。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70.45万元,支出决算为83.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8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统管上划省级财政拨款纳入其他收入。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09.8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889.7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620.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83.7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197.63万元,增长32.87%。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079.06万元,支出决算为8883.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85%。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省级财政拨款作为其他资金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09.8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889.7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620.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8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71%;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5.4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6.18%;公务接待费支出37.5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1.1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4.82万元,完成预算的16.07%,比上年决算增加4.82万元,主要原因为比去年增加因公出国(境)批次;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严控因公出国(境)开支。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出国业务考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5.43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49.98万元,完成预算的99.96%,比上年决算增加49.98万元,主要原因为更新两辆公务用车。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2辆,主要为商务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85.45万元,完成预算的81.23%,比上年决算减少115.54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改革中减少公务用车数量,厉行节约。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因公出行以及检察任务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7辆。

  3.公务接待费37.54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97万元,完成预算的19.4%,比上年决算增加0.97万元,主要原因为外宾来访批次高于上年;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外宾来访批次及时间少于预估数。外事接待支出主要为接待国外、境外来宾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外事接待3批次,30人次。主要为接待台湾、古巴、韩国外宾来访。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6.57万元,完成预算的81.27%,比上年决算减少3.8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控公务接待支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76批次,2439人次。主要为接待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及国内多地检察系统学习交流公务活动。

  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2.33万元,完成预算的3.24%,比上年决算减少18.59万元,主要原因是会议开支厉行节约;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控会议费支出。2016年度全年召开会议53个,参加会议1059人次。主要为召开检察业务会议。

  5.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52.66万元,完成预算的58.51%,比上年决算减少24.22万元,主要原因是培训开支厉行节约;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控培训费支出。2016年度全年组织培训14个,参加培训861人次。主要为省院、高院组织的检察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0.12万元,比2015年减少73.44万元,降低10.59%。主要原因是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后,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减少。

  (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0.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50.03万元、无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80.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62.7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7.3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89.4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1.75%。

  (三)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 指反映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 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指没有由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支出: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支出:反映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由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2016年度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材料(附件).xls.xls

  编辑: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