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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四
2019-11-11 11:38: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王某甲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父亲杀害母亲造成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儿童依法进行救助

     【基本案情】

  王某甲,8岁,小学二年级,系王某乙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孙某某的女儿。

  2019年2月22日晚,王某乙在苏州市吴江区租房内,因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的妻子)责怪其喝酒,王某乙拿出刀具吓唬被害人孙某某,因酒后行为失控,捅伤被害人孙某某胸部,后被害人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履职情况】

  3月5日,在检察机关对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期间,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干警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物业值班保安转交的一封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书写的申请材料。材料中,王某丙写到儿子把儿媳妇杀害后自己很自责,但家里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手下留情,从轻处理。控申干警根据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机制》,与刑检部门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王某乙案件的相关情况。控申干警了解基本情况后,迅速进行了科室讨论,一方面按照高检院“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告知王某丙信件接收情况,另一方面向其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看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

  在向承办检察官获取王某丙的联系方式后, 3月6日,控申干警打电话与王某丙取得联系,告知收到了他的来信,将他信里说的内容也跟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让他相信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和处理王某乙的事情的。同时询问了王某丙家庭经济情况,了解到其纠结、痛苦和无奈的另一个原因是,自己家里条件不好,务农为生,收入不多,儿子和儿媳妇常年在吴江打工,现在儿子把儿媳妇杀害了,儿子被关进去了,但是家里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一个8岁,已经上小学了,另一个才2岁,跟王某乙夫妻一起生活,夫妻二人年龄也大了,担心两个孩子的成长问题。控申干警询问其是否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王某丙表示不知道后,控申干警向王某丙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表示如果家里经济困难的话,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王某丙当即表示愿意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但是不知道如何进行申请。在了解到王某丙最近在吴江区处理王某乙的相关事宜后,控申干警当即和王某丙约好时间、地点见面。

  

  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到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领取救助金

  3月7日,控申干警到王某丙暂住地与其见面,告知其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详细指导王某丙书写材料,帮助王某甲姐妹申请司法救助。经过严格审查,认为王某甲姐妹符合救助条件。同时,考虑到这是一件丈夫杀害妻子、女儿申请司法救助的特殊案件,为增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甲司法救助一案进行公开评议。

  3月15日上午10点,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评议员的公开评议会在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举行,经过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评议,评议员一致认同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拟对王某甲姐妹进行救助的决定。

  案件办理后,控申干警迅速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该院财务部门,及时将救助金发放至王某丙银行帐号,并打电话询问王某丙救助金有无收到。王某丙表示钱已经收到,感谢检察机关的救助,让他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并表示一定会好好照顾两个孩子,让她们健康成长。

  

  救助金发放表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来信时,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坚持情、理、法相结合,让受害人家属在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到司法温情。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主动提起救助,细致审查案件。在被害人家属没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也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情况下,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不局限于信件本身内容,多次、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联系沟通,介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询问受救助意愿,走访当事人工作场所、联系村委会,全面了解申请人生活、家庭经济情况,收集、核实资料,保证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本案中,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在司法工作中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同时,考虑到这是一件丈夫杀害妻子、女儿申请司法救助的特殊案件,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评议,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体现出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司法为民。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