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苏州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二
2020-01-06 14:56:00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

  康某某猥亵儿童案

  ——依托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依法指控零口供性侵犯罪

  【基本案情】

  康某某,男,27岁,无业。康某某在网络游戏上结识被害人XXX(男,11岁)后,于2018年1月至3月间,以给游戏充值、买吃的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宾馆开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被害人父母发现后报案。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康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康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猥亵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由于康某某零口供,案件中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因此应从被害人陈述的细节事实入手,通过客观证据的印证情况来确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据此,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客观证据:一是恢复二人网络聊天记录,发现康某某发给被害人的信息中存在“**来搞基”等大量具有性暗示的淫秽内容,由此证实康某某对被害人存在猥亵的主观心态。二是调取康某某的微信、支付宝消费记录、滴滴出行记录等,相关记录情况与被害人陈述的康某某接送其的时间、地点以及康某某带其去吃东西等细节相吻合。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证,检察机关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通过与客观证据的印证,架构了全案定罪的证据体系。并根据被害人指认的多笔猥亵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审查,综合康某某开房记录、手机搜索记录、案发当日的出行记录、消费记录等客观证据,追加认定3笔猥亵事实,于2018年12月7日以康某某涉嫌猥亵儿童4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1日,经法院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大多零口供。检察机关应注重从被害人陈述的细节事实入手,调取相应的客观证据,通过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来架构证据体系,严惩犯罪分子。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