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被告人倪建国挪用公款案的发案原因,兼具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可谓是教训深刻、令人痛惜。
思想防线垮塌,是其犯罪的根源。倪建国从一名工勤人员一步步成为基层部门负责人,他在工作前28年的时间里兢兢业业、不谋私利,也曾作出过成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倪建国忘记了初衷,他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即将退居二线的时候,不能抵制金钱的诱惑和自己的贪欲,动用公款谋取私利,陷入犯罪深渊而不能自拔。
底线意识缺失,是其犯罪的诱因。被告人无视岗位职责要求,利用收取、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将公款挪作私用。他的行为触碰了职业操守、社会道德、法律底线。正如倪建国在悔过书里所说:“自己的行为辜负了信任自己的领导和同事,对不起组织的培养。”他的行为也将自己送上了被告人席,接受法庭的审判。
监督管理不力,是其犯罪的温床。公款私存会导致公款完全处于私人的掌控之中,无法避免被擅自挪用甚至亏空的风险。本案中,正是相关收费单位公款私存、以丰补欠的机制为被告人倪建国挪用公款提供了机会与可能。同时,流于形式的监管、机制漏洞的失察将国家财产暴露于风险之下。这也使被告人倪建国产生了贪念和侥幸心理,敢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
倪建国在悔过书中写道:“世界上并没有后悔药可吃。我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追悔莫及。”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从中获取一些警示:一是作为一名党员和干部,既要能干事,更要能清廉干事、清白做人,这种状态应该一以贯之、持之以恒;二是为人处事一定要时刻秉承廉洁、尽职的基本原则,如果丢掉了这一原则,利用职权去谋取私利,终归会走上一条没有归路的歧途;三是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也发现了国有事业单位在对公共资产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还需要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和建章立制来不断完善和健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