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诈骗犯罪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呈上升态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现将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诈骗案件中的工作情况通报给大家。
一、 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诈骗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68件2848人,起诉887件1774人。其中,2016年共办理诈骗刑事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45件725人,起诉233件403人。2017年共办理诈骗刑事犯罪审查逮捕案件437件765人,起诉364件789人。2018年1至10月共受理诈骗刑事犯罪审查逮捕案件576件1357人,起诉290件582人。总体上,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 诈骗刑事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是从诈骗主体看,犯罪主体公司化,组织严密,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往往会先成立公司或平台,办公地点也会选择一些较为高档的写字楼,并利用合法的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招聘,使其行为表面上看起来高端合法,增强了欺骗性。这种公司化运作的诈骗团伙犯罪人员众多,组织形式严密,职责分工明确。公司内部往往分为若干工作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诈骗案件440件978人,其中团伙犯罪707人,占到了全部诈骗犯罪的72%。诈骗犯罪正由传统的“一对一”向“多对一”转变。如吴江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成立了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组织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担任该公司风控部总监、营销部总监、风控经理、营销主管、营销经理等职务,该公司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欺骗性极强。
二是从诈骗手段看,犯罪模式套路化,传播速度快,复制性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固定的诈骗模式。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酒托诈骗、鉴宝诈骗、培训诈骗、投资诈骗、彩票诈骗等案件中,均搜查到“话术本”。如在办理的玉石诈骗案中,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之前该团伙在北京就从事这种模式的诈骗,后来北京整顿旅游市场,加大了打击力度后,便将此模式照搬至苏州,继续从事玉石诈骗的违法活动。
三是从诈骗载体看,犯罪载体网络化,涉案金额高,危害性大。随着互联网广泛使用,借助网络平台实施诈骗比例大幅提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快捷支付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诈骗财物的“快速通道”。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办理的网络诈骗案件占总数的80%左右。由于网络传播快、受众多,诈骗受害者遍及全国各地,数量庞大,涉案金额高。今年批捕的440件诈骗案中,涉案百万以上达30件,占比7%。案件赃款往往会被犯罪分子用于非理性投资或者挥霍,难以追回,致使被害人损失惨重。如常熟市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中,犯罪团伙通过委托开发的APP,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可通过APP办理贷款,以此骗取会员注册费,半年内诈骗75万余元,大多难以追回。
四是从受害对象看,涉及人员广泛,身份错综复杂,办理难度大。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不受地域限制,被害人不特定,分布地域广泛。被害人存在不知情、被骗金额较少不愿耗费时间精力配合侦查、碍于面子不愿报案等情况,报案比例低助长了犯罪气焰,增加了追查难度。同时,犯罪分子通过虚拟网上身份信息实施诈骗,查清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及活动区域存在难度。更有部分被害人都被发展为诈骗犯,他们在自觉受骗后与上家联系的过程中遭遇洗脑,上家告知其报警无用,只有入伙才能挽回损失。其最终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如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电话充值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芦某某等人均是在网上买电话充值卡被骗后,为了挽回损失而加入诈骗团伙,按照上家教授的方法实施充值卡诈骗活动的。
三、苏州检察机关在办理诈骗案件中体现出的新作为新担当
一是全面化宣传,增强了全社会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平台,并融合实体课堂等方式打造矩阵式防骗宣传。广泛宣传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对团伙型、涉众型诈骗防范开展重点宣传,揭露犯罪活动欺骗性和非法本质,提高单位、组织、个人防范诈骗的免疫力和辨识能力,展现检察机关打击诈骗犯罪有效成果的同时也警示了犯罪分子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将面临的法律制裁。
二是源头化防范,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线上”与“线下”结合,与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查处并集中清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皮包公司”,摘掉犯罪分子的合法外衣。针对诈骗犯罪流动性强等特征,与公安、法院建立了刑事犯罪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紧密衔接、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跨地区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果。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现侦查监督实时化、分析总结阶段化、协商议案动态化。
三是标准化处理,提高了专业化办案能力。构建了“人员互通、上下联动、同步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上下级汇报指导无缝对接,加强公检法司沟通协调。针对类案,统一证据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案件办理过程中仔细区分犯罪分子之间的意思联络紧密程度,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既不漏抓漏判,也不会让犯罪分子承担超过自身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补强侦、捕、诉、审力量配备,遴选专业人才,设立专案组、重案组,通过以案代训、集中培训、视频授课和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 强化队伍专业素能,培养一支能办案、办好案、办精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办理队伍。
四是社会化治理,强化了技术防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强化个人信息保存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大量泄露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电话卡、银行卡和转账管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司法办案放大社会效果,督促电信企业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杜绝非实名电话卡或者虚拟号段电话卡的网上买卖。督促银行系统严格落实银行卡实名制,杜绝非法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银行卡的行为。加强信息技术建设,精准打击高科技诈骗,与相关单位司法协作,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实时检测伪基站、诈骗电话、钓鱼网站、木马病毒,识别高危人群,反制各类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