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8月3日至8月27日,陈某某租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村民宅作为场地,雇佣杨某、汪某某,在未经工商登记、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开设发黑作坊,从事铁件发黑加工业务,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到张家港市二干河内,共计排污量34吨。经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该排放物中含有总铬、总镍、总铅、总砷等物质。(2016)苏0581刑初398号判决书认定,该废水中含有总铬、镍、铅等重金属有毒物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明知发黑作坊排放的污水会污染环境,仍然在污水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向二干河排放,导致二干河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河流污染的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环境侵权。在相关公益组织放弃起诉的权利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2日就陈某某的污染行为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该案于2017年5月16日经调解结案,陈某某自愿承担4万余元污染环境的全部修复费。
履职看点:
1、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首起获法院结案支持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全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苏州检察机关针对个人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同时也是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起获法院结案支持的公益诉讼案件。违法行为人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调解方案,在有效节约审判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了公共利益的保护。
2、检察机关对个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创新监督。一直以来,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鲜见,这类主体通常具有分布零散、手段隐蔽等特点,例如本案陈某某就是利用凌晨到清早的时间从事违法行为进行排污,行政查处难度较大,同时查之不尽,罚之不绝,又易死灰复燃。虽然就污染的严重程度而言,个体经营者势单力薄,污染程度有限,但是无数个个体均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为了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弥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不足,检察机关果断运用公益诉讼的形式开展监督,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同时通过新闻发布,向社会公布该起典型案例,以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产生警示震慑作用。
3、探索了公益诉讼领域的“一体化”办案的有益经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没有经验可寻,须在探索中总结行之有效的方法。办理该案时,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对侵权行为地的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协作,就诉前程序的履行、鉴定意见的做出等问题,反复评估研究,最终建立起一套针对小额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额的鉴定评估方式,有效地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也为试点后期大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供了有利的方法模式。
4、检察机关的举动感化到了当时犹豫观望环保部门,他们通过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提高了保护民生民利的水平。特别是张家港市环保局主动要求张家港人民检察院到环保局成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磋商和解,并且也主动将全年行政处罚卷宗交由检察机关抽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顺应时代的召唤,切实履行好建立公益诉讼的新职责新使命,在试点之初就出台《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同时,着手开展一系列案件办理与指引的工作。本案即是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首例获法院结案支持的案件,也是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对特定个人侵害不特定公益利益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首次成功尝试,既做出了以身作则的对下表率,更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苏州市检察机关全面进入公益保护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