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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线上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李某、江某污染环境案
2018-06-04 16:21:00  来源:

 

案情故事:

2017324日,常熟市环保局在常熟市原虞山镇某拉链厂内发现一拉链加工作坊无证从事拉链表面处理作业,并通过渗坑向厂房地下偷排工业废水。经常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渗坑积水中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总镍、总铜、总锌浓度超过十倍以上,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该拉链作坊经营者李某很快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该拉链加工作坊经营用房系李某向某拉链厂负责人江某租赁。江某明知李某从事拉链表面处理作业,且根本不具备对所生产废水的处理设施和能力,不但将厂房出租给李某,向其转让加工拉链所需的拉链烫带机、镀色机各1台,还委托李某加工拉链。

常熟市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在审查此案时认为,李某无证经营拉链表面处理作坊,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通过渗坑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是环境侵权的直接实施者;房东江某明知李某从事拉链表面处理作业且无任何污水处理能力,为谋取利益及业务便利,仍为李某的环境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遂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江某。

2017125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就李某、江某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履职看点:

201712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常熟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熟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江某就环境污染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李某、江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9.483万元。

在庭审中,两被告均承认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全部接受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当庭向常熟市环境公益基金账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9.483万元。常熟市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此案为常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社会影响:

李某、江某案系一起“散乱污”企业污染环境案,在当地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常熟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并未就案办案,而是深挖根源,根据以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加大对污染作坊的房屋出租方、业务委托方的调查力度,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追加被告,对污染行为直接实施者李某和房东江某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李某、江某污染环境案的办理,不但震慑了那些为谋取私利,企图为污染行为提供帮助的企业和个人,消除其侥幸心理,同时也对“散乱污”企业的开设和经营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为当地政府的“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了切实的司法保障。

点评:

深挖根源,寻找案发特点和规律,固定证据,对污染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和帮助者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震慑为污染行为提供帮助,从中牟利,心存侥幸的企业和个人,使污染作坊无房可用,无业务可做,助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郑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