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职中,对8起随机抽样的已判决案件进行现状调查时发现,有4案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或缓刑考验期人员违反食品领域禁业规定,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查,相关情况分类如下:
1、相关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吊销涉案店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相关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违反禁业规定,继续在原店面使用原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相关人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违反禁业规定,继续在原店面无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相关人员借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处刑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未吊销涉案店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相关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在原店面使用原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类现象因经济发展城乡差异、从业人员生存压力、处罚信息互通障碍等原因导致行政监督存在相当复杂性和艰巨性,但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全市食品行业禁业人员的从业状况进行排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缓刑期考验人员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因有犯罪前科,在食品安全领域比普通民众更具有危害社会的潜在可能性。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又因此类人员多数为非本地户籍,文化程度较低,有较大的生计压力,其重操旧业的可能性显著增强。建议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满释放人员、缓刑考验期内人员的从业状况进行全市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食品领域的风险隐患,并强化监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建议行政监管部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当地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特点,加大执法力度。针对本地区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犯罪多发的特征,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等九部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对故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一律吊销经营者相关证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避免出现与禁业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三、完善无证经营监管和健全食品行业禁业限制的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食品安全犯罪刑满释放人员不仅存在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存在借用他人证照以及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建议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居住地街道社区的信息联系,跟踪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判决结果、服刑信息、刑满从业状况等,健全完善无证经营监管机制和禁业限制监管机制。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