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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检察院对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察建议书
2018-12-18 14:26: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十全街273、275、277号三间房屋于2017年12月30日发生火灾,导致上述房屋多处受损。因发生火灾的房屋系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根源故居,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十全街273、275、277号三间房屋系著名爱国人士、国民党元老李根源故居的客厅部分,于1982年被苏州市政府公告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该房屋目前无产权登记单位,1996年前该处房屋属于直管公房,1996年十全街拆迁改造时,该房屋产权即被注销,至今未登记产权人。苏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双塔街道)仅系实际管理使用单位,且双塔街道并未因该房屋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对接过。

  2007年左右原沧浪区公房管理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维修,并由其下属唯佳房产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双塔街道办公场所搬迁后于2007年起陆续将该三间房屋分别出租开设服装店,店内存放有大量易燃衣物,目前三家租户的租赁合同均未到期。对于涉案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主要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开展生产检查工作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并在租赁合同中告知租户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另查明,2017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十全街275号房屋起火,火灾造成了275号及相邻的273、277号房屋受损。事发后,公安、消防、文物管理等多个部门均介入调查此次火灾事故。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姑苏区大队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苏姑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火灾主要烧毁门面房,周边两家商户也有不同程度受损,火灾等级一般火灾,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姑苏区十全街275号服装店内的西北角,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不能排除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本院认为,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十全街273、275、277号李根源故居系国有公房,后其产权在十全街改造时被注销,虽产权属于国有的性质并未改变,但至今产权人归属不明。该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另一方面因产权人缺位难以明确民事责任维权主体,容易导致国有财产损害甚至流失的风险。李根源系近代著名爱国人士、国民党元老,其曾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在苏州定居,十全街273、275、277号即为其苏州故居的一部分,至今还保留了李根源当年生活、工作的印记,对研究李根源以及民国时期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现上述文物保护单位因火灾而受损,从文物保护的角度来看其损失不可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据此,无论从文物保护角度还是从物权保护角度来看,十全街273、275、277号李根源故居均应尽早结束产权不明晰之状态,明确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才能保证管理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十全街273、275、277号李根源故居系直管公房,属于国有财产的组成部分,依法明确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并加强管理,是你局作为国有房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明确十全街273、275、277号李根源故居产权归属,将其纳入公房管理范围。管理中,应注重将确保我市公房安全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结合,凸显名人故居文化价值。同时,就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公房的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产权登记及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必要的排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及时修缮火灾受损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涉案房屋日常管理,排查、清理可能损害公房的风险隐患。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并落实跟踪监督措施,保障国有财产安全。

  请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8日

  编辑:万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