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既非燃气经营企业亦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下,擅自为我市相城区、高新区等辖区燃气用户更换灶前连接管,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造成管道燃气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引起重视。
现查明: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销售、安装燃气设备。自2017年6月起,该公司在未向你局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自行购买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及接头,采取主动上门推销的方式,在相城区、高新区等辖区多个小区为燃气用户现场制作、安装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从中赚取利润。经用户举报及相城区有关部门检测后,其安装的部分金属连接管存在漏气现象。据调查,该公司目前仍在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安装维修活动。
本案发生后,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对涉案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核实调查,并对其无证经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经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示,你局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关于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业务处理意见的复函》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释义,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为户内燃气设施,其安装、改装、拆除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按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你局已通知苏州市燃气管理所对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本院认为,本案仍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涉案违法后果未能彻底消除。本案发生后,相城区政府启动应急措施,先由政府出资对辖区内违规更换的灶前连接管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全部重新更换。但据查,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违规更换行为并不仅限于我市相城区域,尚有其他辖区内违规更换的灶前连接管未予更换,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二、我市缺乏明确的灶前连接管行业规范。按照你局的答复,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为户内燃气设施,其安装、改装、拆除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我市目前尚未建立针对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的行业规范制度。
三、燃气用户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燃气用户对问题灶前连接管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发生后,仅有少数燃气用户认识到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还反映出部分小区用户采用橡胶、塑料软管连接,而橡胶、塑料软管存在接口变形、易腐蚀老化、易脱落等安全问题,易导致燃气泄露爆燃伤人事故。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给管道燃气用户带来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给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等违规企业留存违法获利空间,导致违法行为禁而未止。为切实维护我市燃气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排查并消除现实的问题灶前连接管安全隐患。在对苏州市腾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将其在我市其他区域为燃气用户违规安装的灶前连接管全部予以重新更换,并逐步更换我市城镇所有老化、过期等问题橡胶、塑料灶前连接软管。对我市城区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灶前连接管,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探索建立苏州市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行业规范制度。建议针对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及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企业需具备相应销售、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灶前连接管的安装、维修人员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从业。同时,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从源头到过程实施全面监管,堵塞违法经营渠道,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三、引导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加强宣传力度,宣传到社区、到住户,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有向燃气用户告知操作规程和宣传使用合格的灶前连接管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引导燃气用户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年检合格的企业目录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上门服务,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管道燃气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如有不慎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建议有针对性就本行政区域燃气灶前连接管开展问题排查,清理可能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并探索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将我市管道燃气灶前连接管企业经营、安装及服务行为均纳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请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