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
接到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062号、人大代表黄学贤“关于以优质的法治优化苏州营商环境的建议”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闵正兵检察长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提案内容进行专门研究,认真完成办理工作。市院研究室对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对近几年全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苏州营商环境进行了分析研判。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市院党组提出的“为民服务、为党分忧”的工作宗旨,切实担起检察责任,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支持。2018年,市检察院组织两级院办案部门开展了“保护民营企业司法理念‘大学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着力破除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不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思维定势,认真查摆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司法理念落后、就案办案、本位主义、不注重社会效果等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办案中,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犯罪预防职能,依法保护涉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在市检察院指导下,昆山市检察院办理的“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常熟市检察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的20名民营企业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件中不起诉的被告人占比超过一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打破了此类案件固有办案尺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黄学贤委员提案中指出的问题,结合苏州实践,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坚持独立公正司法。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努力让每一位企业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严禁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久拖不决,亦不能因办案程序的简化而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做好个案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严格保守办案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择性司法。依法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性强制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